飼料標簽設計要求
飼料標簽是飼料產品標識方法的一種形式,我國對有關產品標識的標準皆為強制性標準。這是國家為了保護生產者、銷售者、使用者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用法律、法規、規章的形式,規定產品具備完整的標識,是生產者、經銷者必須履行的產品質量責任和義務。如GB10648-1999《飼料標簽》、GB13432-1992《特殊營養品標簽》、GB10344-1989《飲料酒標簽標準》等。《標準化法》第十四條規定:“強制性標準,必須執行。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產品,禁止生產、銷售和進口。推薦性標準,國家鼓勵企業自愿采用。”這說明國家對產品標識非常重視,把它上升到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位置。《飼料標簽》既然是強制性國家標準,就必須嚴格地貫徹執行。
1.1 什么是飼料標簽
以文字、圖形、符號說明飼料內容的一切附簽及其他說明物。它說明產品的質量、數量、特性、使用方法以及生產者的名稱、地址等各種內容。為用戶識別、選擇和正確使用產品提供依據。
飼料標簽可分為兩種形式:一種是將文字、圖形、符號印制在飼料的包裝袋、瓶、箱及其他包裝形式的容器或包裝物上;一種是單獨印制紙簽、塑料簽(或其他制品簽),粘貼或附吊在飼料包裝容器上,也可縫于袋口。
無論采用哪種形式,飼料標簽都是向飼料用戶及有關方面傳遞飼料內在質量及生產、經營、使用和管理等方面基本信息的有效手段。
1.2 飼料標簽的功能
飼料標簽是產品標識中的一種,是飼料產品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生產者全面、準確地介紹自己產品質量狀況的有效手段。銷售者、用戶對飼料產品質量、功能、使用方法、注意事項等信息的了解、掌握,通常是通過直觀的飼料標簽上明示的內容獲得的。因此,如果飼料標簽標注不當或者標注帶有欺騙性的內容,輕者會給用戶帶來不便,重者則會因造成侵權、損害而引起產品質量責任糾紛。所以,標注好飼料標簽對生產者、銷售者、用戶都具有重要意義。
1.3 飼料標簽適用的范圍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臺灣、香港和澳門執行當地規定)從事商品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生產和銷售活動的國內外一切企業都必須執行。合同定制飼料、自用飼料、可飼用原糧及其加工產品和藥物飼料添加劑除外。
1.3.1 商品飼料和飼料添加劑
系指以市場銷售為目的的各種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產品。
1.3.2 合同定制飼料
系指用戶以合同向生產者專門定制的、在質量方面有特殊要求的、符合《飼料衛生標準》的產品。產品的質量檢測與仲裁以合同規定為準。如果該產品進入市場銷售,亦須執行本標準。
1.3.3 自用飼料
系指養殖者根據飼養動物的需要自行配制的、符合《飼料衛生標準》的飼料。這種飼料只限于自產自用。
1.3.4 飼料藥物添加劑
飼料藥物添加劑屬于獸藥,其管理依據《獸藥管理條例》的規定執行。因此《飼料標簽》不適用飼料藥物添加劑。
1.4 實施飼料標簽的意義
1.4.1 對于生產單位
可以利用飼料標簽合法有效地向用戶介紹自己產品的特征,傳達產品質量信息以及就產品質量對用戶做出明示承諾和保證。如:用戶可以通過標簽上明示的產品原料組成和各成分分析保證值,了解產品的質量狀況。
1.4.2 對于經營單位
它是指導各類飼料產品在流通領域中安全貯運、適時銷售的指南。如:產品的生產日期、保質期、貯存條件、貯存方法等。如果不標明就有可能造成過期變質產品流入市場。
1.4.3 對于使用單位
可以通過飼料標簽了解飼料產品的質量狀況,便于合理選擇飼料和正確飼喂或貯運。如:加入藥物飼料添加劑的產品在標簽上明示,并標明配料禁忌、休藥期等注意事項,使用戶一目了然,不會因用錯藥物而使畜禽受到損害,也不會因不及時停藥而造成動物體內獸藥殘留超標,從而使動物食品影響人體健康。
1.4.4 對于監督單位
可以通過宣傳、貫徹、執行《飼料標簽》標準,有效地加強對飼料生產和流通領域的監督與管理,有利于建立健康的飼料行業市場運行機制,規范飼料市場的有序競爭。這樣就可以在監督檢查時,按標簽上明示的原料組成有效地進行監督檢驗,一經發現事實與標簽上明示的不符,即可按《產品質量法》等有關法律法規進行嚴厲處罰。
2 合格的飼料標簽
2.1 基本原則
2.1.1 合法性
要求標簽的內容必須符合《飼料標簽》標準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如標準化法及其配套法規、計量法、商標法等。
2.1.2 科學性
指標簽上的文字、圖形符號要使用戶容易理解,清晰、規范、直觀易懂。
2.1.3 真實性
指標簽上所標注的內容必須真實,要客觀的、實事求是的描述,不允許有意的或無意的與飼料內容不符的虛假宣傳或夸大宣傳;不得夸大飼料的實際作用;不得使用不具備參比對象的百分數等。
2.2 基本要求
2.2.1 料簽一起
要求標簽不得與包裝物分離。可以懸掛或縫制在包裝袋口,瓶裝產品可粘貼在瓶壁上,散裝產品標簽要隨發貨單傳送。
2.2.2 結實清晰
要求保證當產品到達用戶手中時,其標簽的內容仍清晰易辨。因而要求標簽的材質耐用,印刷的文字、圖形牢固,不脫落。
2.2.3 文字規范
指標簽上使用文字、符號、術語、代號的要規范。文字包括漢字、拼音和外文。漢字要符合1986年根據國務院批示由國家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重新發表的《簡化字總表》所收錄的簡化字;1988年3月由國家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和新聞出版署發布的《現代漢語通用字表》中收錄的漢字。標簽上不可以使用繁體字,也不可以使用自撰的簡化字。當需要使用有對應關系的漢語拼音及其他文字,必須與漢字同時使用,不能單獨使用漢語拼音和其他文字。術語要規范,如“粗蛋白質”不要寫“粗蛋白”;計量單位的符號應小寫時,不要大寫。要符合GB/T10647《飼料工業通用術語》和GB/T18695《飼料加工設備術語》這兩個標準。
2.2.4 單位法定
規定標簽上使用的計量單位必須是法定計量單位。法定計量單位系指國家以法令形式規定允許使用的單位。質量的法定計量單位一般采用克(g)、千克(kg)、噸(t);體積單位用微升(μL)、毫升(mL)、升(L),不可以用已廢除的市制、英制等單位如“市斤”、“磅”、“市升”作為質量和體積單位。過去常用的表示質量分數或體積分數的ppm(10E-6,表示百萬分之一),ppb(10E-9,表示千百萬分之一,英國和法國則為10E-12)。它們不是單位而是英文縮寫詞頭,我們也不再使用。表示某物質在飼料中含量,常量一般以質量百分數表示,如粗蛋白質含量為20%。微量時,本標準規定以每千克飼料中含某物質的質量表示。如表示某預混料中某元素的含量,可寫作:每千克產品中含某元素為××mg。表示配合飼料中藥物飼料添加劑含量,可寫作:每千克飼料中含鹽酸氨丙啉×mg(系指藥物有效成分含量)。表示飼料中有害物質的含量,可寫作:每千克飼料中含霉菌總數為10億個(或每克飼料中含霉菌總數×10E-9個)。
我國飼料行業曾以“mg/kg”代替“ppm”,表示某微量物質在飼料中的含量(質量分數)。但這種表示是有缺陷的,首先,“mg/kg”不是法定計量單位的組合單位,實則仍為質量分數,其次,會誤以為是毫克每公斤體重,尤其是表示藥物含量,很容易讓人理解為每千克動物體重的給藥量。參考國外飼料標簽計量單位的各種標注方法,經慎重研究決定:我們今后對飼料中微量物質的含量,不再用ppm和mg/kg表示,而采用每千克飼料中含多少毫克(或微克)某物質來表示。當然,更規范的表示方法應該是×10E-6,但缺點是不直觀。采用每千克飼料中含有某物質多少毫克,十分直觀和易于理解,也避免了對單位含意產生誤解的問題。
2.2.5 專簽專用
要求一個標簽只標示一個飼料產品,一個飼料產品系指采用同一個標準生產的、其各項指標符合所執行標準要求的單一產品。如果數個產品為同一個標準編號,則每個產品都應有自己相應的標簽。不允許將各項指標不同的飼料產品使用同一個標簽。就是說:一個標簽僅提供給用戶該產品的信息,如一個標簽標注數個產品會造成混淆,而導致用戶弄不清手中的產品是標簽上的哪一個。尤其加入了藥物飼料添加劑的產品,多個產品是無法按要求標注的。
2.3 基本內容
明示衛生標準,飼料名稱,產品成分分析保證值,原料組成,產品標準編號,飼料藥物添加劑,使用說明,凈重(或凈含量),生產日期,保質期,名稱和地址,證號及其他。
3 明示衛生標準
飼料標簽上應標有“本產品符合飼料衛生標準”字樣,以明示產品符合國家有關的規定。
3.1 國家有關規定的范圍
飼料產品符合《飼料衛生標準》是對產品質量必須滿足的最基本的要求。沒有包括在GB13078的產品,可以執行行業標準、地方標準或企業標準,無論執行哪種標準,至少,其產品的原料必須符合GB13078或各級飼料衛生標準的要求。
3.2 衛生標準是強制執行
按照我國《標準化法》的規定,涉及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為強制性標準。飼料衛生標準和漁用配合飼料安全限量標準都是強制性標準。不管企業是否愿意,其產品都要符合標準要求。
3.3 明確承諾應有的責任
從GB10648-1993的執行情況看,某些生產者錯誤地以為,凡在標簽上沒有要求的,就可以不執行。所以,質檢部門經常收到一些衛生指標明顯不合要求的送檢樣品。為了免除這種誤解和維護用戶的合法權益,有關各方呼吁將企業向用戶的默示擔保(不言而喻,應該保證產品符合衛生標準)改為明示擔保。
3.4 衛生標準不斷修改和完善
隨著科技水平的不斷提高,檢測手段的逐漸完善和人們對畜產品安全的要求越來越高,飼料衛生標準的項目和指標也在不斷修改和完善。初版的飼料衛生標準中只規定了豬、雞用配合飼料和17種指標,再版的飼料衛生標準規定了豬、雞用配合飼料、濃縮飼料和添加劑預混合飼料和18種指標。
農業部在2002年又頒布了NY5072無公害食品、漁用配合飼料安全限量標準。因此,各飼料企業要注意收集這方面的信息,生產出符合有關要求的飼料。
3.5 在標簽上的位置
沒有強調具體的位置,各企業可根據標簽總體設計布局安排,但一定要有。建議放在標簽正面顯著、醒目的位置。
4 飼料名稱
飼料名稱就是飼料產品名稱。
4.1 應符合GB/T10647中的有關定義
飼料的名稱必須能準確反映飼料本身固有的性質和特征。其名稱應與產品標準一致并符合GB/T10647標準的定義。不得使用獨創名稱或廣告性名稱,不得在名稱中隨意加修飾語。如“濃縮飼料”不得稱“超級濃縮料”或“料精”、“蛋白精”等。
4.2 指明飼喂對象和飼喂階段
飼料名稱需要指明使用對象和使用階段的應予以指明。如“產蛋鴨配合飼料”、“種鴨配合飼料”,不得籠統稱“鴨配合飼料”。前者明確表示飼料使用對象是鴨,飼喂階段是產蛋鴨或種鴨。
4.3 商標名稱和牌號名
“商標”是指經注冊的商標;“牌號”一般是企業對其產品的編號。商標名稱和牌號名稱不可單獨使用,可以飼料名稱同時使用。
4.4 具有一定知名度的不規范名稱
企業使用的具有一定知名度的不規范名稱可用括弧放在規范名稱之后作為過渡。
4.5 包裝物上的名稱應與標簽上的名稱一致
包裝物上的產品名稱應與標簽上的名稱一致,不得使用夸大虛假的產品名稱,如“王中王”之類。
5 產品成分分析保證值
生產者根據規定的保證值項目,對其產品成分必須做出明示承諾和保證,保證在保質期內,采用規定的分析方法均能分析得到符合標準要求的產品成分值。
5.1 保證值必須符合產品生產所執行標準的要求
企業產品標準值是多少,標簽就標多少。因為按照《產品質量法》的有關規定,飼料標簽也是一種明示承諾或保證的一種形式,是可以作為法律依據的。
5.2 標示出的項目應符合標簽標準要求并與執行標準一致
5.2.1 飼料標簽標準將飼料產品分成11大類,對每類產品應標示出的項目都有要求,尤其是配合飼料和蛋白質飼料很明確。我省規定濃縮飼料和精料補充料至少要標出一種微量元素和維生素,其他產品由企業根據實際情況自定。
5.2.2 標準中規定了多少項目,標簽就標多少項目,不可多標或少標,否則就有欺騙性嫌疑。
5.3 標示出的有效數字應與執行標準一致
有效數字與執行標準一致主要為判定合格與否做準備。我省規定粗蛋白質、粗脂肪、粗灰分、粗纖維、水分保留一位小數;鈣、總磷、食鹽、氨基酸保留二位小數;維生素、微量元素一般取整數,含量低或極低保留一位或二位小數。
5.4 不標示分析允許誤差
分析保證值只標示范圍值,不標示分析允許誤差。分析允許誤差是分析方法本身由于儀器及操作等因素允許存在的系統誤差。質量監測部門在具體檢測和進行質量判定時,按規定對分析結果進行計算,分析允許誤差只與分析結果的計算和判定有關,而與標簽上的產品成分分析保證值無關。
6 原料組成
標明用來加工飼料產品使用的主要原料名稱以及添加劑、載體和稀釋劑名稱。
6.1 用什么原料,標注什么
6.2 原料名稱的標注
各種原料的名稱,原則上以具體名稱標出,如玉米、豆粕等。若配方中某些原料常有替代情況發生時,也可以原料種類標出,如谷物、植物油料餅粕等。
6.3 含有有毒有害物質時的原料,必須標示具體品名
如果采用的原料含有有毒有害物質時,則必須標示具體品名,如棉籽餅粕、菜籽餅粕、皮革蛋白粉等。
6.4 原料標注的順序
推薦按能量飼料、蛋白質飼料、礦物質、營養性飼料添加劑、一般性飼料添加劑、載體和稀釋劑排列。
6.5 添加的飼料添加劑
要標示出法定名稱,添加的添加劑必需是國家允許的,符合有關規定。
7 產品標準編號
生產該產品所執行的標準編號。
7.1 執行什么標準,標注什么標準編號
企業在生產該項產品時所依據的標準的編號。該標準可以是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經備案的企業標準。
7.2 所執行的標準必須是現行標準
現有的飼料產品標準基本上已調整為推薦性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調整為推薦性標準的原國家標準正在進行修訂或確認;調整為行業標準的要重新編號。專業標準已經廢止。今后企業在執行新的標簽標準時,不要出現已調整為行業標準的原國家標準的編號,更不要出現作廢的標準編號。
7.3 標簽與標準的關系
飼料標簽上所標示的成分保證值應符合所執行標準的要求。
7.4 標簽與質量的關系
產品質量與標簽標注的內容相一致并符合《飼料衛生標準》的規定。政府正是通過標簽與標準、質量與標簽之間的上述關系達到對飼料生產、經營的監督管理。
8 飼料藥物添加劑
為預防動物疾病或影響動物某種生理、生化功能,而添加到飼料中的一種或幾種藥物與載體或稀釋劑按規定比例配制而成的均勻預混物。
8.1 必須標注“含有藥物飼料添加劑”
8.2 字體醒目,標注在產品名稱下
8.3 不得將交替使用的藥物全部列出
8.4 藥物添加的范圍
嚴格執行農業部第168號公告中規定的適用動物,不得超范圍使用。同時應注意一些強制性的行業和地方標準中對飼料藥物添加劑使用的要求,不要違規,也不要打擦邊球。
8.5 藥物的法定名稱
指符合農業部第168號公告發布的《允許作飼料藥物添加劑的獸藥品種及使用規定》及農業部批準允許使用的藥物名稱,不得使用其他名稱,也不得單獨使用商品名稱。
8.6 藥物的有效成分含量
指飼料藥物添加劑在飼料中的有效成分含量。藥物品種、加藥量、注意事項、休藥期等應嚴格執行上述規定。不得擅自加大藥物飼料添加劑的使用劑量和使用范圍,否則,不僅增加養殖成本,還將造成畜產品中獸藥殘留超標,影響人體健康和畜產品的出口。
8.7 藥物有效成分的計算
馬杜霉素銨預混劑:產品規格1000g產品中含馬杜霉素10g(1%)
1000kg配合飼料中馬杜霉素銨預混劑用量500g(168號規定)
1000kg配合飼料中有效成分(馬杜霉素)含量5g(500*10/1000)
40%濃縮飼料添加(1%)馬杜霉素銨預混劑的量(按1000kg量計)
1000kg(配合)*0.4=400kg(濃縮)∶500g=1000kg∶1250g(500*1000/400)
400kg(濃縮)∶5g=1000kg∶12.5g(5*1000/400)
1%預混合飼料添加(1%)馬杜霉素銨預混劑的量(按500kg量計)
1000kg(配合)*0.01=10kg(預混料)∶500g=500kg∶25kg(500*500/10)
10kg(預混料)∶5g=500kg∶0.25kg(5*500/10)
9 使用說明
對于不能直接飼喂動物的預混料、濃縮飼料和精料補充料,應在標簽上給出使用說明,說明產品的使用方法、注意事項或給出推薦配方,以幫助用戶正確有效的使用上述產品。
10 凈重(或凈含量)
去除包裝容器和其他包裝材料后,內裝物的實際質量。
10.1 必須標明每個最小包裝物凈重
當以包裝物(袋或瓶)包裝后又以紙箱或其他容器等大包裝物進行包裝時,還應在大包裝物上標明內含小包裝的件數及凈重。散裝運輸的飼料,要標明每個運輸單位的凈重。
10.2 凈重值的后面不必給出誤差
計量器具是否符合要求,由政府有關部門按規定監督檢查,其允許偏差由技術監督部門規定。
10.3 計量單位
以國家法定計量單位克(g)、千克(kg)或噸(t)表示。
11 生產日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五條第四款規定:限期使用的產品,標明生產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11.1 標示方法
應明確完整標明年、月、日,而沒有統一要求。建議采用××××年××月××日或××××_××_××的方式表示。
11.2 不標示的處罰
生產日期是飼料標簽上必須標注的重要內容之一。飼料為限期使用的產品,所以必須在飼料標簽上標明其生產日期,不得以任何理由省略,也不得在打印生產日期時有意推后,或以出廠日期代替生產日期。更改生產日期是違法的欺騙行為,必須杜絕。《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飼料、飼料添加劑的包裝不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的規定,或者附具的標簽不符合本條例第十五條的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飼料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止銷售,可以處違法所得1倍以下的罰款。
12 保質期
在規定的貯存條件下,保證產品質量的期限。在此期限內,產品的成分、外觀等應符合標準要求。
12.1 時間要明確
時間概念要清楚,不能用含混的詞句。如:不能用冬春季××天,夏秋季××天來表示。而應11~4月××天,5~10月××天;或者一、四季度××天,二、三季度××天來表示。
12.2 貯存條件要明確
明明白白告訴用戶應怎樣貯存,貯存的條件和方法是什么。
12.3 標示的方法
根據需要在標簽上注明保質期的同時注明貯存條件及貯存方法。
13 名稱和地址
是指生產者、分裝者的名稱和地址。
13.1 必須能夠獨立承擔產品質量責任
13.2 必須是依法登記注冊
13.3 標注的地址、名稱、電話等都必須是真實的、與其法人的營業執照相一致
13.4 進口飼料
13.4.1 要在標簽的顯著位置標明農業部頒發的進口產品登記許可證編號。
13.4.2 要有中文標簽,標明原產國家名稱或地區名稱。
13.4.3 分裝者的標簽按GB10648的規定執行,并標明原產國家名稱或地區名稱。
13.4.4 生產日期和凈重根據情況可在中文標簽上標明“見原產地標簽”或“見外包裝”,但原產地標簽或外包裝上生產日期和凈重的標注也要符合GB10648的要求。
14 證號
指企業依法取得的生產許可證、生產登記證、產品批準文號等。
14.1 范圍
實施了生產許可證和產品批準文號管理的產品,標簽上應標注有效的生產許可證號、產品批準文號。但生產者不得偽造和冒用。
14.2 違規的法律責任
《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生產許可證生產飼料添加劑、添加劑預混合飼料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飼料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沒收違法生產的產品和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對已取得生產許可證,但未取得產品批準文號的,責令停止生產,并限期補辦產品批準文號。第三十二條規定:假冒、偽造或者買賣飼料添加劑、添加劑預混合飼料生產許可證、產品批準文號或者產品登記證的,依照刑法關于非法經營或者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刑事處罰的,由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飼料管理部門按照職責權限收繳或者吊銷生產許可證、產品批準文號或者產品登記證,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15 其他
給生產者留有余地,即生產者可以標注自己認為必要的、除上述12項內容之外的其他內容,諸如產品品牌、條碼、質量認證標志等。
16 當前《飼料標簽》標準執行中存在的問題
《飼料標簽》標準從2000年6月1日開始實施以來,我們通過多次檢查,發現存在的問題主要有:
一是使用不規范的漢字。《產品標識標注規定》中第六條規定:產品標簽所用文字應當為規范中文。規范的中文是指1956年國務院正式公布的《簡化漢字總表》中的簡化漢字和未簡化的其他規范漢字。應該強調的是,飼料標簽是為了讓用戶更好地選擇、使用產品。完整規范的飼料標簽,是一種免費的產品促銷廣告。如果使用大部分人看不懂的繁體字,則失去了標簽的作用。因此,使用規范的漢字標注飼料標簽是發揮飼料標簽應有作用的前提,應嚴格按《飼料標簽》、《產品標識標注規定》和有關法律、法規要求標注標簽。
二是大多數中、小型或家庭作坊型的飼料生產企業因缺少專業技術人員,對標準化工作不熟悉,不懂得如何標注好飼料標簽或對該標注的內容不理解,出現了生產企業相互間模仿甚至抄襲飼料標簽的現象。
三是有意隱瞞飼料產品質量信息的真相。如:有些生產企業對標簽上為什么要標注產品成分分析保證值沒有充分理解,總覺得標低了更保險,也有故意把保證值標高進行弄虛作假的。
四是生產日期、保質期存在問題。《產品質量法》和《產品標識標注規定》中規定:限期使用的產品必須標明生產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失效日期。飼料是限期使用產品,必須在飼料標簽上標明生產日期,有相當多的生產企業沒有標。究其原因,一方面是重視不夠,認為產品都是按計劃生產和出售,標不標生產日期無所謂。另一方面是怕麻煩,天天都須印上不同的日期,所以只要企業不作硬性要求,員工也就懶得印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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