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中,《動物檢疫管理辦法》將于今年3月1日開始實施,它將替代2002年7月1日施行的《動物檢疫管理辦法》;《動物防疫條件審查辦法》將于今年5月1日開始實施,它將替代2002年7月1日施行的《動物防疫條件審核管理辦法》。
記者發現,比較舊章,兩部新規在大致框架上并未有太大不同,但大大細化了相關規定。舊章在很多方面具有模糊、彈性的特點,新規則補充了很多漏洞,更明確具體。
例如,在防疫方面,舊規要求動物飼養場“選址、布局符合動物防疫要求,生產區與生活區分開”;而新規則明確規定,物飼養場、養殖小區選址“距離生活飲用水源地、動物屠宰加工場所、動物和動物產品集貿市場500米以上;距離種畜禽場1000米以上;距離動物診療場所200米以上;動物飼養場(養殖小區)之間距離不少于500米;距離動物隔離場所、無害化處理場所3000米以上;距離城鎮居民區、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區域及公路、鐵路等主要交通干線500米以上”。
在檢疫方面,舊規并未規定申報檢疫的具體形式,但新規第十一條詳細規定為:“申報檢疫采取申報點填報、傳真、電話等方式申報。采用電話申報的,需在現場補填檢疫申報單。”
除細化原有規定外,兩部新規均增加了一部分內容。防疫方面,2002年版共21條,2010年版增加到41條。檢疫方面,2002年版僅5個章節,而新規則增加到10章。例如2002年版檢疫規定中并未提及水產種苗,而新規則明確規定了水產苗種產地檢疫,出售、運輸種苗的貨主應當提前20天向所在地縣級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申報檢疫。
我國正在推行的官方獸醫制度在新規中有所體現。2002年版檢疫辦法規定:“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在鄉鎮畜牧獸醫站和其他有條件的單位聘用專業獸醫人員,作為動物防疫監督機構的派出動物檢疫員,代表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執行規定。”新規第十二條明確:“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受理檢疫申報后,應當派出官方獸醫到現場或指定地點實施檢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