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分清政府和市場的責任。
政府主要承擔養殖戶不能解決的市場風險問題,總共有六項:
(1)防疫。除前述所列1-3項一類傳染病由政府強制免費防疫外,4-6項政府需要及時研發提供有效疫苗,由養殖戶購買,自行防疫。疫苗的價格按彌補成本核定,不以盈利為目的。長遠的措施是大力發展冷鏈物流,嚴禁活豬跨省、跨地區、市縣長距離運輸。強化定點屠宰,加大市場執法力度。因為長距離活豬運輸是疫病傳播的主要渠道。
(2)保險。一旦疫病爆發,保險是保障養殖戶利益的根本措施,可以考慮從能繁母豬政策性保險逐步推廣到所有的存欄生豬。按當年母豬、育肥豬實際市場成交價格的80%賠付養殖戶。投保費由財政和養殖戶各負擔50%,以化解騙保的道德風險。按生豬上一年度實際死亡率核算下一年度總保費,再平攤到第二年每頭生豬的實際投保金額。生豬保險收入,專款專用,結余轉移到下一年度;當年如發生大面積傳染死亡,賠付金額不足部分由中央財政補齊。
(3)良種的繁育和種豬引進。根據全年生豬存欄數、出欄數,核算需要的種豬數量。采用政府招標,企業運作的方式建設良種豬場,改良品種,提高生豬市場和豬肉的質量。
(4)糞污處理。糞污處理具有典型的外部性特征,關系到環境保護和可持續發展,養殖戶沒有自覺處理的積極性。對年出欄5000頭以上的規模養殖戶(場)由政府投資建設沼氣池,用作燃料或發電。
(5)病死豬的無害化處理。病死生豬或消毒填埋或焚燒,其資金由政府全額負擔。
(6)發布市場信息。按現行已經建立的制度,由各相關職能部門按周、月、季,分別發布飼料價格、豬糧比價、白條肉價格、仔豬價格、生豬存欄量、母豬存欄量等市場信息,提醒建議養殖戶調控養殖結構,規避市場風險。其余涉及到生豬市場生產、銷售、消費環節完全可以交由市場調節,可按此思路全面清理現行各項扶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