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獸用處方藥和非處方藥的范圍的明確,意味著未來若非職業獸醫將不再具備開設處方藥的規定,有望正式實施。
1月29日,農業部發布《獸用處方藥和非處方藥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首次明確了獸用處方藥和非處方藥的范圍。按農業部發布的《職業獸醫管理辦法》,只有通過職業獸醫資格考試獲取證件后,方有開具處方藥的資質,但因此前獸藥并無處方藥和非處方之分,此規定無疑形同虛設。此次隨著獸用處方藥和非處方藥的范圍的明確,意味著未來若非職業獸醫將不再具備開設處方藥的規定,有望正式實施。
據了解,本次征求意見稿共17條,主要規定了以下內容:
一 、明確了獸用處方藥和非處方藥的范圍,獸用處方藥的目錄由農業部制定并公布。
二、規定獸用處方藥和非處方藥的標簽和說明書應當分別標注“獸用處方藥”和“獸用非處方藥”字樣,并對標識的字體、顏色等提出具體要求。
三、 對獸用處方藥的經營行為進行了規范,規定獸藥經營者應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懸掛或張貼“獸用處方藥必須憑執業獸醫處方購買”的提示語,并規定獸藥經營者不得采用開架自選方式銷售處方藥,處方藥與非處方藥應實行分區分柜擺放。
四、 規定了直接買賣獸用處方藥的情形,進出口獸用處方藥以及向動物診療機構、科研單位、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其他獸藥生產經營企業或者符合條件的動物飼養場銷售獸用處方藥的,可以不憑執業獸醫師開具的處方簽,直接買賣。
五、規范了執業獸醫處方權,執業獸醫師應當按照縣級人民政府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注冊的從業范圍開具獸用處方藥,執業助理獸醫師在鄉村獨立從事獸醫執業活動的,可以在備案的執業地點開具處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