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海南省無規定動物疫病區管理條例》修訂的立法目的有哪些?
答:旨在進一步推動海南無疫區法律建設,通過完善立法,依法提高動物疫病的預防、控制和撲滅的能力和水平,使海南長期保持無疫,繼續推進無疫區OIE認可;旨在繼續完善無疫區建設管理機制的背景下,大力發展健康養殖業。旨在深化無疫區建設成果的轉化,在維護海南公共衛生安全、保障人體健康和國際旅游島建設發揮更大的作用。
2.新修訂的《海南省無規定動物疫病區管理條例》何時通過修訂并公布?何時起實施?
答:《海南省無規定動物疫病區管理條例》2006年12月29日海南省第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2012年5月30日海南省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修訂,2012年5月30日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公告第97號予以公布,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3.新修訂的《海南省無規定動物疫病區管理條例》重點完善了哪些內容規定?
答:新修訂的《海南省無規定動物疫病區管理條例》共五十一條,主要完善了以下幾方面的規定:
?。?)完善了獸醫工作機構建設,明確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設立政府所屬獸醫工作機構,包括省、市縣畜牧獸醫主管部門、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和動物衛生監督機構,以及在鄉鎮或區域派駐獸醫機構、建立鄉鎮畜牧獸醫公共服務機構和村級防疫員隊伍;
?。?)完善了各級政府的責任,明確動物防疫工作實行屬地管理,地方政府對動物防疫工作負總責,負責加強防控動物疫病的統一領導,確保動物疫病預防、控制和撲滅工作和動物衛生監督管理執法所需要業務和人員經費;
?。?)完善了職能部門、相關部門間的協同責任,包括省、市畜牧獸醫工作機構的職責,相關部門協同的職責,以及單位和個人在社會群防群控中的責任;
?。?)完善了重大動物疫病防控工作機制,包括重大動物疫情應急管理、動物檢疫的規定,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許可管理范圍和防疫補償范圍的調整,動物疫病強制免疫病種的增加,以及對引入省外繼續飼養的動物的隔離檢疫作專門規定。
4.新修訂的《海南省無規定動物疫病區管理條例》有哪些是新補充和新增加的規定?
答:新修訂的《海南省無規定動物疫病區管理條例》新補充和新增加的規定有:
?。?)依照《動物防疫法》修正了“無規定動物疫病區”的法定概念,指出無規定動物疫病區是指具有天然屏障或者采取人工措施,在一定期限內沒有發生國家規定的一種或者幾種動物疫病,并經國家獸醫主管部門評估驗收合格的區域。
?。?)對省、市縣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建設要求和工作職能作了補充規定。特別規定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的人員配備和設施設備的配置應當符合國家和本省規定的要求。
?。?)對基層畜牧獸醫機構隊伍建設作了新規定,即市縣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鄉鎮畜牧獸醫公共服務機構和村級動物防疫員隊伍,市縣畜牧獸醫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動物防疫工作需要,向鄉鎮或者特定區域派駐獸醫機構。
?。?)對動物疫病預防控制和動物衛生監督管理執法的財政保障機制作了補充規定,在省、市縣有關動物疫病預防控制和動物衛生監督管理執法經費的財政預算項目中,新增“動物及動物產品檢疫、動物衛生監督管理執法、動物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流行病學調查、動物疫病診斷、動物產品追溯和應急物資儲備。”等項目內容的規定。
?。?)對動物防疫物資的儲備作了新規定,明確規定省、市縣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根據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的要求,確保重大動物疫病應急處理所需的疫苗等獸用生物制品、藥品、設施設備、防護用品和交通及通訊工具等動物防疫物資儲備。
?。?)對動物疫病狀況和動物衛生狀況的風險評估作了新規定,即省、市縣畜牧獸醫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動物疫情風險評估制度,定期對影響本區域動物疫病狀況和動物衛生狀況進行風險評估,并根據評估結果及時做出預警預報,制定相應的預防、控制措施。
?。?)對畜牧獸醫隊伍人員能力建設作了新規定,即 省、市縣畜牧獸醫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和實施官方獸醫、執業獸醫、鄉村獸醫和村級動物防疫人員素質培訓規劃,建立健全培訓和考核機制。
?。?)對有責任義務報告動物疫情的單位和個人作了法定,從事動物疫情監測、檢驗檢疫、疫病研究與診療以及動物飼養、屠宰、經營、隔離、運輸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在發現動物疫情時都有責任義務立即向畜牧獸醫主管部門或者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或者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報告,并主動參與疫情應急處置工作。
?。?)對相關場所的動物防疫條件審查范圍和審查分工作了調整,規定對動物飼養場(養殖小區)、動物屠宰加工場、動物及動物產品專門交易市場、興辦動物隔離場、動物及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場等5類場所實行《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行政許可管理。
動物飼養場(養殖小區)、動物屠宰加工場、動物及動物產品專門交易市場由市縣畜牧獸醫主管部門審查和頒發《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動物隔離場、動物和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場由市縣畜牧獸醫主管部門初審、省畜牧獸醫主管部門審核并頒發《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
經營動物及動物產品的集貿市場,動物種苗孵化場和動物產品儲藏場應當接受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的動物防疫條件的監督檢查。
?。?0)對從事獸藥、飼料的生產、銷售以及動物飼養的單位與個人的行為作了補充規定。單位和個生產、銷售、使用的獸藥、飼料(含動物源性飼料)、飼料添加劑應當符合國家標準;動物養殖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國家禁用藥物和休藥期規定,不得在飼料、動物飲用水中添加國家規定禁止使用的物質以及對人體具有直接或者潛在危害的其他物質,或者直接使用上述物質養殖動物;畜牧獸醫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生產、銷售、使用的獸藥、飼料(含動物源性飼料)、飼料添加劑進行監督抽查。
?。?1)對重大動物疫病強制免疫工作作了法定分工, 即市縣畜牧獸醫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動物疫病強制免疫計劃的組織實施和實施過程的監督檢查;飼養場(養殖小區)對其飼養的動物自行實施強制免疫;其他方式(主要農村散養部分)飼養的動物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實施強制免疫;展覽、比賽、演藝、觀賞的動物以及寵物類動物,由飼養單位和個人按照規定要求自行實施免疫接種。
?。?2)對動物飼養場(養殖小區)的動物防疫條件作了補充規定,要求動物飼養場(養殖小區)應當配備與其生產規模相適應的疫苗等獸用生物制品冷凍(冷藏、儲藏)設備、消毒和診療設備、無害化處理和污水污物處理設施設備以及獸醫專業技術人員,按照規定對其飼養的動物加施畜禽標識、免疫、監測、治療、消毒、無害化處理等工作。
(13)對因動物防疫工作需采取強制措施造成單位和個人經濟損失的補償作了補充規定,即除了在動物疫病預防、控制和撲滅過程中被強制撲殺的動物應當給予補償外,銷毀的動物產品、相關物品和因強制免疫、采樣監測引起動物應激死亡的,以及養殖環節病死動物無害化處理的,也應當給予補償。
?。?4)對動物檢疫申報制度作了新規定,即市縣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應當按照要求,合理設置動物檢疫申報點,向社會公布動物檢疫申報點及其檢疫范圍和檢疫對象;官方獸醫按照國家規定的檢疫規程實施檢疫,應當在動物檢疫合格證明、檢疫處理通知單、檢疫標志上簽字或者蓋章,并對檢疫結論負責。
(15)對規范動物屠宰檢疫作了補充規定,即授權省畜牧獸醫主管部門擬定生豬以外需要實行定點屠宰、集中檢疫的動物種類,以及從省外引入需要實行集中屠宰的動物種類;動物屠宰單位和個人有責任義務向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申報檢疫,并為其實施檢疫提供便利條件;官方獸醫要嚴格查驗進場待宰動物的動物檢疫合格證明、畜禽標識佩戴情況,檢查動物屠宰前的健康狀況和國家禁用藥物檢測情況。
?。?6)對省際動物衛生監督檢查站建設作了補充規定,授權省畜牧獸醫主管部門設立和公布省外動物、動物產品進入本省的指定口岸的指定通道;機場、港口、車站等單位有責任義務為省際動物衛生監督檢查檢查站實施監督檢查提供固定工作場所等便利條件,并主動通報信息,協同做好動物疫病防控工作。
(17)對省外動物、動物產品的引入管理作了補充規定,當省外發生重大動物疫情,對本省無疫區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威脅時,授權省畜牧獸醫主管部門宣布暫停引入省外動物、動物產品。必要時有權按照規定權限和程序前移檢疫關口,或者向省政府申請批準封鎖引入口岸;禁止引入省外動物排泄物和以動物排泄物為原料的肥料;授權省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具體受理和答復單位和個人有關引入省外動物、動物產品的書面查詢申請;對引入到本省繼續飼養的動物依法實施隔離檢疫;對經檢查合格的省外動物、動物產品,省際動物衛生監督檢查站在出具動物檢疫合格證明的同時,還應當通知引入地市縣動物衛生監督機構。
?。?8)對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作了補充規定,一是提高查處未依法取得《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的相關場的違法行為的處罰金額;
二是增加了對生產、銷售、使用不合格獸藥的違法行為的處罰;
三是增加了對動物、動物產品的運載工具在裝載前和卸載后未及時清洗、消毒的違法行為的處罰;
四是增加了對動物飼養單位和個人隨意處置和丟棄病死動物或者不建立養殖檔案和保存養殖檔案的違法行為的處罰;
五是增加了屠宰、經營、運輸未附有動物檢疫合格證明的動物或者經營和運輸未附有動物檢疫合格證明、檢疫標志的動物產品的違法行為的處罰;
六是增加了對未附有動物檢疫合格證明的參加展覽、演出和比賽的動物的違法行為的處罰;
七是增加了引入省外動物排泄物和以動物排泄物為原料的肥料的違法行為的處罰;
八是增加了包括不申報檢疫或者申報檢疫的貨物與實際不符或者不從公布的機場、港口、車站等指定口岸的指定通道進入等情形引入省外動物、動物產品的違法行為的處罰;
九是增加了對畜牧獸醫主管部門、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對符合條件應當發放《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動物檢疫合格證》、《動物診療許可證》而不發放或者違反規定重復收費和少收費或者違反規定擅自封存的物品等情形的違法行為的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