魚飼料使用喹乙醇是否過錯?
來源: 作者: 時間: 2005-02-04
湖州在線訊 昨天,生產“新千年”飼料的杭州昌興飼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昌興公司)代表與市消保委,就菱湖死魚事故進行了協商。因認為農戶索賠過高,昌興公司表示無法達到要求。公司代表同時認為,使用喹乙醇并無不合法之處,同時要求農戶舉證其不合法之處。
此前,發生死魚的農戶曾與昌興公司就賠償進行協商。菱湖鎮山塘村的王勤中等2農戶,提出要求賠償1.3萬元/戶。但昌興公司高經理說,這個要求過高,頂多只能象征性地給予幾千元的補償,而且也應由經銷商補償,與廠方并無關系。
高經理同時說,“新千年”飼料使用喹乙醇并無不合法之處,農戶認為其不合法,應該找出相關證據,證明其不合法之處。
然而在農業部第168號公告《飼料藥物添加劑使用規范》中明確指出,喹乙醇預混劑的“適用動物”為豬,“注意事項”中特別強調,“禁于用禽,禁用于體重超過35公斤的豬。休藥期35天。”
就誰該舉證一事,記者隨后咨詢了一家律師事務所的許律師。據介紹,除法律特別規定外,都遵循“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像環境污染、醫患糾紛等則有“舉證倒置”。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相關規定中,對此類案件并無明確規定。
對此,市消保委認為,在整個事故過程中,農戶處于弱勢地位,而且昌興公司在其飼料的標簽上,也未按國家規定標明飼料中喹乙醇的成分、注意事項等,至少應該承擔部分責任。消保委同時呼吁,市有關部門應該共同維護農民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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