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將實行生豬定點屠宰、集中檢疫
來源: 安徽日報農村版 作者: 劉剛 時間: 2023-01-12
《安徽省實施〈生豬屠宰管理條例〉辦法》將于2023年2月1日起施行,《安徽省生豬屠宰管理辦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28號)同時廢止。《安徽省實施〈生豬屠宰管理條例〉辦法》明確規定,安徽省生豬屠宰實行定點屠宰、集中檢疫的管理制度;鼓勵生豬規模養殖、集中屠宰、冷鏈運輸、冰鮮上市的一體化發展模式,支持建設冷鏈流通和配送體系。
2021年國務院修訂《生豬屠宰管理條例》,從生豬屠宰行業特點出發,進一步加強屠宰環節的動物疫病防控,強化生豬屠宰違法行為打擊力度,明確生豬屠宰質量安全全過程管理,內容變動較大,規定也更為具體。安徽省此前施行的《安徽省生豬屠宰管理辦法》諸多內容與上位法不一致。新出臺的《安徽省實施〈生豬屠宰管理條例〉辦法》明確,生豬屠宰實行定點屠宰、集中檢疫的管理制度。除農村地區個人自宰自食的不實行定點屠宰外,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定點不得從事生豬屠宰活動。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生豬屠宰活動的監督管理。
《辦法》明確,推行以量化分級、風險評估、動態管理為主要內容的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分級管理制度,采取示范創建等措施推行標準化屠宰,促進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生產和技術條件的改善。健全生豬屠宰疫病防控機制,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應當建立生豬進廠(場)查驗登記制度和生豬產品出廠(場)記錄制度,落實瘦肉精等食品動物禁用的藥品及其他化合物和非洲豬瘟等重大動物疫病的自檢制度。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應當建立肉品品質檢驗管理制度,配備與其規模相適應的獸醫衛生檢驗人員,遵守國家規定的生豬屠宰肉品品質檢驗規程,與生豬屠宰同步進行,并如實記錄檢驗結果。檢驗結果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辦法》要求加強生豬屠宰監督管理力度,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規定足額配備農業農村主管部門任命的獸醫,加強生豬定點屠宰管理,同時建立健全隨機抽查機制。在監督檢查中發現生豬定點屠宰廠(場)不再具備規定條件的,應當責令停業整頓,并限期整改;逾期仍達不到規定條件的,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吊銷生豬定點屠宰證書,收回生豬定點屠宰標志牌。鼓勵和支持運用現代信息技術,推廣應用肉品品質檢驗合格證電子出證方式,推動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建立質量安全全過程管理制度,建設生豬產品質量追溯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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