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關總署發布了關于《進出境飼料和飼料添加劑檢驗檢疫監督管理辦法(修訂意見稿)》。
修訂內容如下:
一、修訂概述
根據海關總署政法司提出的《進出口飼料和飼料添加劑檢驗檢疫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立法后評估建議,以及海關動植物檢疫領域廉潔風險專項治理整改要求,認真總結多年來的進出口飼料和飼料添加劑檢驗檢疫工作實踐,基于機構改革后的進出口檢驗檢疫運行管理機制,充分考慮現行口岸、屬地管理模式以及信息化發展實際,遵循延續性、前瞻性、可操作性的理念對《管理辦法》進行了大幅修訂。
二、主要修訂內容
《管理辦法》修訂后由原有的70條調整為76條,其中修訂54條、增加14條、刪除8條。
(一)修訂與其他法律法規等要求不一致的內容。
1.將“進出口”修訂為“進出境”。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及其實施條例,將管理辦法中涉及進出口、進口、出口的表述全部調整為進出境、進境、出境。
2.取消出口飼料生產企業全部實施注冊登記的要求。
依據《海關總署關于調整部分進出境貨物監管要求的公告》(海關總署公告2020年第99號)第二條規定“出境飼料及飼料添加劑生產企業,輸入國家或地區無注冊登記要求的,免于向海關注冊登記”,據此對出口飼料生產企業注冊登記的范圍予以調整,明確“輸入國家或者地區要求中國對向其輸出飼料生產、加工、存放企業(以下簡稱“出口生產企業”)注冊登記的,海關對出口生產企業實行注冊登記”。
3.修訂出口飼料生產企業注冊登記相關內容。
一是將申請注冊企業條件要求中的“廠址應當避開工業污染源,與養殖場、屠宰場、居民點保持適當距離”和“客戶投訴處理制度”予以刪除。相關要求缺乏客觀評價標準、在海關對出口飼料進行檢驗檢疫監管起到的作用較小,實際操作中存在執法廉政風險,予以刪除。
二是對注冊登記涉及的受理、延續、注銷、撤銷等環節的表述按照2021年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許可管理辦法》進行了修訂。
(二)修訂與當前工作實際不相適應的內容。
1.將飼用糧谷類調出本辦法管理范疇。
目前,飼用糧谷按照糧食檢驗檢疫要求管理,其安全風險監控計劃也未列入飼料及飼料添加劑安全風險監控計劃中,鑒于此類產品屬性的特殊性,因此將飼用糧谷類調出《管理辦法》適用范圍。
2.將企業分類管理調整為企業信用管理。
將《管理辦法》中對境內外生產企業實施的分類管理調整為實施信用管理,原因是目前在工作實踐中未對相關企業開展分類管理,即使進行分類,其結果在目前的新一代查驗管理系統和屬地查檢系統中也無法運用,將其納入企業信用管理則更具可行性和操作性,與目前實施的海關信用管理制度相一致。
3.修訂對進口飼料抽樣檢測的相關要求。
明確對進口飼料按照國門生物安全監測和安全風險監控要求實施抽樣檢測,監測監控具體執行依據海關總署印發的年度計劃實施,相關采送樣要求在年度計劃中加以明確。刪除原條款中的“被抽取樣品送實驗室檢測的貨物,應當調運到海關指定的待檢存放場所等待檢測結果”的要求,實際工作中并無“海關指定”相關要求和程序,存在執法廉政風險,刪除相關表述,并將被抽樣送檢的貨物需等待檢測結果的要求納入其他條款。
4.修訂進口飼料包裝和標簽加施相關要求。
明確進口飼料、飼料添加劑包裝應當符合中國有關安全、衛生的規定。原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指出,“散裝的進境飼料,進口企業應當在海關指定的場所包裝并加施飼料標簽后方可進境,直接調運到海關指定的生產、加工企業用于飼料生產的,免予加施標簽”。實際工作中對后續調運、標簽加施等監管缺乏手段,無相關指定要求和程序,存在執法廉政風險和監管風險。刪除原條款中“海關指定”表述,明確散裝飼料直接運往飼料生產企業時的標簽、包裝、運輸工具要求。
5.取消飼料進出口貿易企業備案要求。
海關已對進出口貿易企業實施了進出口收發貨人備案,因此無需另外再對飼料進出口經營企業進行備案,簡化相關程序,降低廉政風險。
6.刪除出口飼料生產企業注冊登記信息上報備案要求。
目前出口飼料生產企業注冊登記已全部在海關行政審批平臺電子化運行,海關總署可隨時在系統中查詢,且將企業注冊信息行文上報與目前精簡文件數量的要求也存在矛盾。
7.修訂涉及相關單證的表述。
《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要求貨主或者其代理人未取得海關出具的《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證明》前,不得擅自轉移、銷售、使用進口飼料。但目前《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證明》是依企業申請出具,因此該條款修訂為“進口飼料未經檢驗檢疫合格,貨主或者其代理人不得擅自轉移、銷售、使用。”刪除《管理辦法》第四十五條中的《出境貨物換證憑單》,同時鑒于出口飼料采用合格評定的理念實施監管的業務實際,將該條款中的“經檢驗檢疫合格的”修訂為“經海關合格評定程序,確認檢驗檢疫合格的”。
(三)增加條款。
1.增加法律依據。
將《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增列為《管理辦法》的制定依據。
2.明確飼料生產經營企業主體責任。
增加進出口飼料生產、加工、存放和貿易企業履行主體責任的條款,要求相關企業應當合規生產經營,對社會和公眾負責,承擔社會責任。
3.增加海關總署可對檢驗檢疫不合格飼料境外注冊生產企業可采取的措施。
增加海關總署可以對問題嚴重的注冊登記境外生產企業可采取加嚴檢驗檢疫、責令整改、暫停相關產品進境、撤銷注冊登記等措施。
4.增加進出口飼料風險管理措施。
明確海關總署對于進出口飼料發生安全衛生問題時可采取的風險管理措施,除已有的發布風險警示信息外,增加“加嚴檢驗檢疫、限制進出口和暫停進出口”等風險管理措施。
5.明確對進境飼料的單證審核及不合格處置要求。
一是明確由申報地海關對貨主或者其代理人所提供的申報信息及其隨附單證進行審核;二是列出了單證審核應當不予通過的5種情形。
6.明確高風險飼料的指定存放加工要求和程序。
高風險飼料進口后的存放加工場所需實施檢疫監督,明確高風險飼料的指定存放加工要求,包括申請條件、重大問題報告、取消指定情形等,降低執法廉政風險。
7.增加法律責任的相關內容。
增列對企業相關違法違規情形的罰則。
8.明確本辦法適用范圍。
明確本辦法適用于進出境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產品的檢驗檢疫監督管理,包括一線進入特殊監管區產品,在特殊監管區內生產加工產品不適用本辦法。9.明確轉運、通運飼料和飼料添加劑檢驗檢疫監督管理要求。明確轉運、通運飼料和飼料添加劑可參照第五章過境檢驗檢疫相關要求實施監督管理。
來源:海關總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