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這批關于富豪家族資產保護和風險管理的系列文章的第一部分,我們討論了家族企業實體相關的部分概念。在第二部分中,我們討論了信托基金在父母過世后如何為他們的資產提供保護。那么父母在世期間如何保護資產呢?有兩種基本的方法。首先,我們將在這個部分討論信托基金如何在父母依然在世期間為他們的資產提供資產保護。然后我們將在下一篇文章中討論如何適當地運用保險。
資產保護信托——有時稱為“自益禁止揮霍信托”(self-settled spendthrift trust)——是一種不可撤銷的信托,這種信托的設立人(即“委托人”)同時也是受益人,受托人是第三方,而信托條款則對資金向委托人/受益人的分配進行限制。通常情況下,分配限制會根據受托人的自由裁量權受到影響。如果一個人是她/他自己的受托人,法院可以下令這個人行使她/他的自由裁量權,向她/他本人分配資金。因此,信托需要第三方受托人。而且,由于受托人現在是這個信托資產的法定擁有人,對委托人的追償請求不會影響到信托資產。需要重點強調的是,有些司法管轄區——比如加利福尼亞州——不允許建立這種信托。這并不是說加州的居民不能建立這類信托。不過,這的確意味著需要建立信托的加州居民要在允許此類信托的司法管轄區擁有“所屬地”,指定一位并不受加州法院管轄的受托人,而且此受托人在加州法院管轄范圍內沒有資產(比如位于加州的不動產)。
在我們考慮把資產轉讓到資產保護信托時,我們必須解決四個關鍵問題。首先,在轉讓資產的時候,父母需要多少錢維持生活?這取決于父母享受的生活方式。其次,在轉讓資產的時候,父母需要什么經濟來源以提供這種生活方式?回答這個問題只需要進行數學計算即可。第三,在轉讓資產的時候,他們面臨哪些現在或可合理預見的負債和追償索賠?第四,在轉讓資產的時候,他們買了什么保險,有哪些保障?
作為參考,讓我們假設有一對夫婦都已經退休,他們的房子已還清貸款,他們每年向慈善機構捐贈數額不大的善款,向家庭成員贈送金額不高的禮物。他們每周外出用餐一次。他們每年有兩到三次價格適中的旅行,乘坐民航飛機而不是私人飛機出行。根據我們的經驗,達到這種生活水平,每年的生活預算約為9萬美元。如果他們外出用餐的次數更頻繁,那這個數字就會更高。如果父母每年多旅行幾次,或者說他們帶家庭成員一起去度假,就要把這個數字再提高一些。如果這些旅行是奢華旅行或者包括異國目的地,這個數字就會更高。每年的生活預算立刻會接近15萬美元。如果他們偶爾——而不是經常——搭乘私人飛機出行,那么費用將達到另一個水平。常規的私人飛機出行——無論是包機還是各種形式的擁有私人飛機——將需要單獨列一筆預算,一般來說每年10萬美元是起步價。
顯然,預算費用的制定范圍非常廣泛。為了方便討論,讓我們假設父母有15萬美元的年度預算。在收入最高的人士中,每年的社會保障金收入達到3萬美元并不罕見。讓我們假設父母雙方的社會保障金加起來有5萬美元,并且沒有其他退休收入,他們的投資資產需要補足那剩下的10萬美元,才能滿足他們的年度預算。從長期看,略偏保守的投資每年創造7%的回報率并非不切實際。如果每年2.5%的投資回報用于抵消通貨膨脹的影響,那么就只剩下4.5%的投資回報可用于消費。進行數學計算后,父母需要大約220萬美元的投資資產,才能補足每年10萬美元的生活預算。
第三個問題要確定父母的實際和合理可預見的負債。現在有沒有針對他們的法律索賠要求?根據他們參與的活動,他們面臨什么樣的負債水平?如果母親或父親還沒有退休,他們有沒有商業或職業負債風險?他們需要把這項添加到考慮之中。第四個問題需要確定父母的投保范圍,可以為他們面臨的負債和索賠要求提供多大程度的資產保護。如果他們的保險沒有覆蓋負債和索賠,除了提供生活費用所需的那些資產外,父母還需要準備好額外的一塊資產。
上面長篇累牘所講的內容,是父母通過這個過程來決定他們需要保留什么水平的資產。這將是債權人和索賠人能夠得到的資產。超過這些需要的資產則可以用來設立資產保護信托。我們說“需要保留”有非常具體的原因:欺詐性轉讓法規(Statute of Fraudulent Transfers)。在某些司法管轄區也稱為“欺詐性轉賬法規(Statute of Fraudulent Conveyances)”。從本質上來說,這項法規防止有人為了避免償還債務或索賠,把自己的資產轉讓給關聯方。司法管轄區的法院根據這條法規可以“收回”資產交給債務人,要求債務人償還欠債或滿足索賠要求。此外,許多司法管轄區會對此類欺詐性轉讓進行刑事處罰。如果轉讓后這個人擁有:1)足夠的資產維持生活,2)足夠的資產或保險來償還債務或滿足索賠要求,法庭通常會認定這個人沒有進行欺詐性轉讓。從本質上說,如果這個人有償債能力就不是欺詐。
如果索賠發生在資產已經轉讓給資產保護信托之后,就不屬于欺詐性轉讓。這并不意味著債權人或索賠人不會試圖提出這個問題,并將信托拖入官司中。法院確實應該照顧轉讓人的利益。但如果索賠發生在資產轉讓到資產保護信托之前……那就是另一回事。
索賠要求出現時——這不同于提起訴訟,并且實在訴訟發生之前——《防止欺詐條例》(Statute of Frauds)就開始生效。無論是車禍還是專業事故引發的索賠,如何判決可能都是個問號。如果在資產轉讓到資產保護信托之前索賠要求已經提出,那么轉讓人必然會敗訴。但如果轉讓人在向信托轉讓資產時對索賠要求并不知情,情況又會變成什么樣子呢?舉個例子,有位外科醫生在手術中出現操作失誤,這位醫生隨即轉讓了自己的資產,接著患者才獲悉自己受到的傷害,于是提出索賠要求。在這種情況下,醫生的玩忽職守是發生在轉讓財產之前,結果是一樣的——那就是敗訴。
因為有些人出于職業的緣故,會經常性地面臨可合理預見的索賠——比如醫生——法院允許這些人用統計數據來確定與他們職業相關的可合理預見索賠的價值金額。行業統計數據發現,從事某一類整形手術的外科醫生平均而言面臨X美元的醫療事故索賠風險。如果這位整形外科醫生購買至少X美元的醫療事故保險,法庭將認定為他擁有足夠的資產,因此他的資產轉讓不會被視為欺詐行為。
最后,無論將資產轉讓到資產保護信托的時間是在債務或索賠發生之前還是之后,所有債權人和索賠人必須在指定期限內采取法律行動——按照訴訟時效規定(Statute of Limitations)的要求——宣稱轉讓是欺詐行為。但是必須要說明的是,債權人或索賠人在訴訟時效期內不但要提出他們基本的索賠和追償訴訟要求,還必須連帶指控被告將資產轉讓到資產保護信托是欺詐行為。如果債權人或索賠人缺了后面這個步驟,哪怕他們在基本索賠和追償訴訟中占了上風,也無法將被告的資產從資產保護信托中“收回”。
除了上面提到的種種,還有設立和維持資產保護信托的成本。相對來說,用保險來保護資產可能費用更便宜。正如我們將在下一篇文章中討論的那樣,大眾市場傘護式責任險的投保額通常可以最高達到500萬美元。對于更高的保額,可能就需要進行專門定制。
所以如果有人的資產超過500萬美元的話,就可以考慮設立資產保護信托。
治愈信托的司法管轄區。美國的許多州都認識到,更多的信托業務意味著更多的就業機會。這些州制定法規讓他們的司法管轄區有利于稅收、有利于信托管理、有利于資產保護。因為每個家庭對不同的因素有不同的考慮,所以很難說哪個州整體而言是最有利于設立信托的。但是,下面五個州通常被視為最合適設立信托的地方:阿拉斯加州、特拉華州、內華達州、新罕布什爾州和南達科他州。你也可以考慮對信托給予政策傾斜的外國司法管轄區。現在,重要的是認識到,大多數國家并不認可設立信托。通常情況下,必須找到法律體系遵照《英國普通法》(English CommonLaw)、擁有足夠的財務和交通基礎設施的國家,比如開曼群島、庫克群島和新加坡。此外,盡管瑞士本身并不遵照英國普通法,但是該國法律承認信托,也是所有信托管理離岸中心的鼻祖。
我們已經討論了很多方面,但是肯定無法涉及到資產保護信托的方方面面。資產保護信托是否適合你的具體情況,這要由你的律師來幫助你決定。在我們本系列文章的后續部分,我們將討論如何適當地利用保險來發揮資產保護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