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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農業農村部修訂“動物防疫等補助經費”等三項農業相關轉移支付資金管理辦法

來源:    作者:    時間: 2022-04-25
財農〔2022〕25號
 
為進一步規范和加強中央財政農業生產發展資金、農業資源及生態保護補助資金、動物防疫等補助經費等三項農業相關轉移支付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服務鄉村振興戰略,財政部、農業農村部對《財政部 農業農村部關于修訂印發農業相關轉移支付管理資金辦法的通知》(財農〔2020〕10號)進行了修訂,并將修訂后的管理辦法予以印發,要求遵照執行。此前印發的辦法同時廢止。
 
農業生產發展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農業生產發展資金管理,推進資金統籌使用,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增強農業綜合生產能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的意見》、《國務院關于探索建立涉農資金統籌整合長效機制的意見》(國發〔2017〕54號)等有關法律法規和制度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農業生產發展資金,是指中央財政安排用于促進農業生產、優化產業結構、推動產業融合、提高農業效益等的共同財政事權轉移支付資金。
 
第三條 農業生產發展資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監督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在編制年度預算前或預算執行中,財政部會同農業農村部根據政策實施情況和工作需要,開展相關評估工作,根據評估結果完善資金管理政策。
 
農業生產發展資金實施期限至2025年,到期前由財政部會同農業農村部評估確定是否繼續實施。
 
第五條 農業生產發展資金由財政部會同農業農村部按照“政策目標明確、分配辦法科學、支出方向協調、績效結果導向”的原則分配、使用和管理。
 
財政部負責農業生產發展資金中期財政規劃和年度預算編制,會同農業農村部分配及下達資金預算,組織實施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
 
農業農村部負責相關產業發展規劃編制,指導、推動和監督開展農業生產發展工作,會同財政部下達年度工作任務清單,做好資金測算、任務完成情況監督,對相關基礎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按規定開展預算績效管理工作,加強績效管理結果應用等工作。
 
地方財政部門主要負責農業生產發展資金的預算分解下達、資金審核撥付、本地區預算績效管理以及資金使用監督。
 
地方農業農村部門主要負責農業生產發展資金相關規劃或實施方案編制、項目組織實施和監督等,研究提出資金和任務清單分解安排建議方案,做好本地區預算執行和績效目標管理、績效監控和績效評價等工作。
 
第二章 資金支出范圍
 
第六條 農業生產發展資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耕地地力保護支出。主要用于支持保護耕地地力。對已作為畜牧養殖場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成片糧田轉為設施農業用地、非農征(占)用耕地等已改變用途的耕地,以及拋荒地、占補平衡中“補”的面積和質量達不到耕種條件的耕地等不予補貼。
 
(二)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支出。主要用于支持購置與應用先進適用農業機械,以及開展報廢更新和相關創新試點等方面。
 
(三)農業綠色發展與技術服務支出。主要用于支持重點作物綠色高質高效、基層農技推廣體系改革與建設、良種良法技術推廣等方面。
 
(四)農業經營方式創新支出。主要用于支持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培育、農業生產社會化服務、高素質農民培育、農產品產地冷藏保鮮設施建設、農業信貸擔保業務補獎等方面。
 
(五)農業產業發展支出。主要用于支持優勢特色產業集群、國家現代農業產業園和農業產業強鎮等農村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以及奶業振興行動和畜禽健康養殖、種業發展、地理標志農產品保護等方面。
 
(六)黨中央、國務院確定的支持農業生產發展的其他重點工作。
 
農業生產發展資金不得用于興建樓堂館所、彌補預算支出缺口等與農業生產發展無關的支出。
 
第七條 農業生產發展資金的支持對象主要是農民,新型農業經營主體,以及承擔項目任務的單位和個人。
 
第八條 農業生產發展資金可以采取直接補助、政府購買服務、先建后補、以獎代補、資產折股量化、貸款貼息、擔保補助等支持方式。具體由省級財政部門商農業農村部門確定。
 
第三章 資金分配和預算下達
 
第九條 農業生產發展資金主要采取因素法測算分配,并可根據績效評價結果、地方財政支農投入、資金監督管理等因素進行適當調節。分配因素包括:
 
(一)基礎資源因素,包括耕地面積、主要農產品產量、農作物播種面積、農林牧漁業產值等。
 
(二)政策任務因素,分為約束性任務和指導性任務,約束性任務主要包括黨中央、國務院明確要求的涉及國計民生的事項、重大規劃任務、新設試點任務以及對農牧民直接補貼等,其他任務為指導性任務。
 
(三)脫貧地區因素,包括832個脫貧縣(原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和連片特困地區縣)糧食播種面積和所在省脫貧人口等。
 
基礎資源、政策任務、脫貧地區因素根據相關支出方向具體確定,并可根據黨中央、國務院有關決策部署和農業發展實際需要適當調整。實行項目管理、承擔的相關試點或據實結算的任務,以及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北大荒農墾集團有限公司、廣東省農墾總局可根據需要采取定額測算分配方式。
 
第十條 財政部應當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審查批準中央預算后30日內將農業生產發展資金預算下達省級財政部門,同時抄送農業農村部、省級農業農村部門和財政部當地監管局,并同步下達區域績效目標,作為開展績效監控、績效評價的依據。財政部應在每年10月31日前將下一年度農業生產發展資金預計數提前下達省級財政部門,同時抄送農業農村部、省級農業農村部門和財政部當地監管局。農業生產發展資金分配結果在資金預算下達文件印發后20日內向社會公開,涉及國家秘密的除外。
 
第十一條 農業生產發展資金的支付,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有關規定執行。屬于政府采購管理范圍的,按照政府采購法律制度規定執行。用于耕地地力保護的資金,按規定通過糧食風險基金專戶下達撥付。
 
第四章 資金使用和管理
 
第十二條 農業生產發展資金實行“大專項+任務清單”管理方式,并實施年度動態調整。任務清單主要包括農業生產發展資金支持的年度重點工作、支持方向、具體任務等,與資金預算同步下達。下達預算時可明確約束性任務對應資金額度。各地在完成約束性任務的前提下,可根據當地發展需要,區分輕重緩急,在農業生產發展資金項目內調劑使用資金,但不得跨轉移支付項目整合資金,不得超出任務清單范圍安排資金,不得將中央財政資金直接切塊用于省級及以下地方性政策任務。
 
第十三條 各級財政、農業農村部門應當加快預算執行,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結轉結余的農業生產發展資金,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和財政部有關結轉結余資金管理的相關規定處理。
 
第十四條 省級財政部門會同農業農村部門,根據本辦法和財政部、農業農村部下達的工作任務清單與績效目標,結合本地區農業生產發展實際情況,制定本省年度資金使用方案,于每年6月30日前以正式文件報財政部、農業農村部備案,抄送財政部當地監管局。納入直達資金管理范圍的,按照有關要求做好備案工作。
 
第十五條 各級農業農村部門應當組織核實資金支持對象的資格、條件,督促檢查工作任務清單完成情況,為財政部門按規定標準分配、審核撥付資金提供依據,對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等有關規定,政策到期,以及已從中央基建投資等其他渠道獲得中央財政資金支持的項目嚴格審核,不得申請農業生產發展資金支持。
 
第十六條 安排給832個脫貧縣(原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和連片特困地區縣)和國家鄉村振興重點幫扶縣的資金,按照財政部等11部門《關于繼續支持脫貧縣統籌整合使用財政涉農資金工作的通知》(財農〔2021〕22號)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監督和績效管理
 
第十七條 各級財政、農業農村部門應當加強對農業生產發展資金分配、使用、管理情況的監督,發現問題及時糾正。財政部各地監管局根據農業生產發展資金的年度工作任務清單和區域績效目標,加強資金預算執行監管,根據財政部計劃安排開展監督和績效評價,形成監管報告報送財政部,同時跟蹤發現問題的整改情況并督促落實。
 
各級財政、農業農村部門應當按照防范和化解財政風險要求,強化流程控制、依法合規分配和使用資金,實行不相容崗位(職責)分離控制。
 
第十八條 農業生產發展資金實行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各級財政、農業農村部門按照《農業相關轉移支付資金績效管理辦法》(財農〔2019〕48號)等有關制度規定,設定資金績效目標、開展績效目標執行情況監控和績效評價等工作,績效評價結果作為農業生產發展資金分配的重要依據。
 
第十九條 各級財政、農業農村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資金分配、審核等工作中,存在違反規定分配資金、向不符合條件的單位、個人(或項目)分配資金或者擅自超出規定的范圍、標準分配或使用資金,以及存在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規行為的,依法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關機關處理。
 
第二十條 資金使用單位和個人虛報冒領、騙取套取、擠占挪用農業生產發展資金,以及存在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行為的,依法追究相應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省級財政部門應當會同省級農業農村部門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報送財政部和農業農村部備案,抄送財政部當地監管局。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所稱省是指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以及北大荒農墾集團有限公司、廣東省農墾總局等。農業農村部門是指農業農村、農牧、畜牧獸醫、漁業等行政主管部門。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會同農業農村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農業生產發展資金分配測算方法及標準
 
——耕地地力保護補貼。為約束性任務。根據基期年度資金規模(90%)、基礎資源(10%)等因素測算,其中基礎資源因素包括耕地面積、糧食產量等,并可根據各省資金結余情況等進行調節。
 
計算方法:補助經費=耕地地力保護補貼資金規模×(基期年度資金規模占比×90%+基礎因素×10%)
 
——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為約束性任務。主要采用因素法測算分配,包括基礎資源因素(85%)、政策任務因素(10%)、脫貧地區因素(5%)。其中基礎資源因素包括糧食播種面積、棉花播種面積、油料播種面積、甘蔗播種面積、蔬菜播種面積、果園面積、主要畜禽(豬、牛、羊)年末存欄量、淡水養殖面積等,政策任務因素包括農作物耕種收綜合機械化率等。結合預計執行情況,可以根據糧食產量、原糧凈調出量、績效評價結果等因素進行適當調節。可以對糧食主產省、棉花產量較大的省、甘蔗產量較大的省等予以適當傾斜。可以通過定額補助支持實施黨中央、國務院確定的政策任務。省級財政應當依法履行支出責任。
 
計算方法:補助經費=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資金規模×(基礎資源因素×85%+政策任務因素×10%+脫貧地區因素×5%)
 
——農業綠色發展與技術服務支出。約束性任務:良種良法技術推廣,按具體任務實施定額補助;特定試點任務是按照黨中央、國務院部署確定的試點任務。指導性任務:包括重點作物綠色高質高效、基層農技推廣體系改革與建設等政策任務。主要根據基礎資源(40%)、政策任務(55%)、脫貧地區(5%)等因素測算。其中基礎資源因素包括糧食產量、農作物播種面積、農林牧漁業產值等;政策任務因素包括重點作物綠色高質高效創建縣數量、基層農技推廣體系改革與建設項目任務縣數量等。
 
計算方法:補助經費=良種良法技術推廣任務面積×定額補助金額+承擔特定試點任務的定額資金量+∑農業綠色發展與技術服務指導性任務資金規模×(基礎資源因素×40%+政策任務因素×55%+脫貧地區因素×5%)
 
——農業經營方式創新支出。約束性任務:農業信貸擔保業務補獎,根據各省級農擔公司新增政策性業務擔保金額對賬面凈資產放大倍數、首擔和續擔業務額、代償和解保額等因素,按照規定的比例進行補獎,并實行總額上限管理,補獎比例可結合農業信貸擔保體系發展實際進行適當調整。指導性任務:包括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培育、農業生產社會化服務、農產品產地冷藏保鮮設施建設、高素質農民培育等政策任務。主要根據基礎資源(40%)、政策任務(55%)、脫貧地區(5%)等因素測算。其中基礎資源因素包括糧食產量、農作物播種面積、農林牧漁業產值等;政策任務因素包括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數量、農業生產社會化服務面積、冷藏保鮮設施數量、農民培訓數量等。
 
計算方法:補助經費=[省級農擔公司放大倍數5倍以內且擔保期限6個月以上的新增政策性業務(首擔金額×1.5%+續擔金額×0.5%)+5倍以上且擔保期限6個月以上的新增政策性業務擔保金額×0.3%+Min(代償金額,解保金額×1%)]×補獎系數+∑農業經營方式創新指導性任務資金規模×(基礎資源因素×40%+政策任務因素×55%+脫貧地區因素×5%)
 
——農業產業發展支出。約束性任務:農村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包括優勢特色產業集群、國家現代農業產業園和農業產業強鎮,按每個優勢特色產業集群、國家現代農業產業園和農業產業強鎮實施定額補助。指導性任務:包括奶業振興行動和畜禽健康養殖、種業發展、地理標志農產品保護等政策任務。按照基礎資源(40%)、政策任務(55%)、脫貧地區(5%)等因素測算。其中基礎資源因素包括主要農產品產量、農作物播種面積、農林牧漁業產值、任務實施條件基礎等;政策任務因素主要包括奶業生產能力提升任務縣數量、肉牛肉羊提質增量試點數量、飼草收儲量、生產性能測定任務數量、地理標志農產品保護數量等。
 
計算方法:補助經費=優勢特色產業集群數量×相應定額補貼資金+國家現代農業產業園數量×相應定額補貼資金+農業產業強鎮數量×相應定額補貼資金+∑農業產業發展指導性任務資金規模×(基礎資源因素×40%+政策任務因素×55%+脫貧地區因素×5%)
 
注:除對農牧民直接補貼、采取項目法管理、實行定額補助等任務資金外,其他資金測算原則上應根據績效評價結果等合理設置調節系數進行適當調節。
 
農業資源及生態保護補助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農業資源及生態保護補助資金使用管理,推進資金統籌使用,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促進農業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的意見》、《國務院關于探索建立涉農資金統籌整合長效機制的意見》(國發〔2017〕54號)等有關法律法規和制度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農業資源及生態保護補助資金,是中央財政安排用于農業資源養護、生態保護及利益補償等的共同財政事權轉移支付資金。
 
第三條 農業資源及生態保護補助資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監督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在編制年度預算前或預算執行中,財政部會同農業農村部根據政策實施情況和工作需要,開展相關評估工作,根據評估結果完善資金管理政策。
 
農業資源及生態保護補助資金實施期限至2025年,到期前由財政部會同農業農村部評估確定是否繼續實施。
 
第五條 農業資源及生態保護補助資金由財政部會同農業農村部按照“政策目標明確、分配辦法科學、支出方向協調、績效結果導向”的原則分配、使用和管理。
 
財政部負責農業資源及生態保護補助資金中期財政規劃和年度預算編制,會同農業農村部分配及下達資金預算,組織實施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
 
農業農村部負責農業資源及生態保護相關規劃編制,指導、推動和監督開展農業資源及生態保護工作,會同財政部下達年度工作任務清單,做好資金測算、任務完成情況監督,對相關基礎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按規定開展預算績效管理工作,加強績效管理結果應用等工作。
 
地方財政部門主要負責農業資源及生態保護補助資金的預算分解下達、資金審核撥付、本地區預算績效管理以及資金使用監督。
 
地方農業農村部門主要負責農業資源及生態保護補助資金相關規劃或實施方案編制、項目組織實施和監督等,研究提出資金和任務清單分解安排建議方案,做好本地區預算執行和績效目標管理、績效監控和績效評價等工作。
 
第二章 資金支出范圍
 
第六條 農業資源及生態保護補助資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耕地資源保護支出。主要用于支持東北黑土地保護及保護性耕作、耕地輪作休耕等農業結構調整、耕地保護與質量提升、耕地深松等方面。
 
(二)漁業資源保護支出。主要用于支持漁業增殖放流等方面。
 
(三)草原生態保護補助獎勵支出。主要用于支持對按照有關規定實施草原禁牧和草畜平衡的農牧民予以補助獎勵。
 
(四)農業廢棄物資源化利用支出。主要用于農作物秸稈綜合利用、地膜科學使用回收以及綠色種養循環農業等方面。
 
(五)黨中央、國務院確定的支持農業資源及生態保護的其他重點工作。
 
農業資源及生態保護補助資金不得用于興建樓堂館所、彌補預算支出缺口等與農業資源及生態保護無關的支出。
 
第七條 農業資源及生態保護補助資金的支持對象主要是農民、牧民、漁民,新型農業經營主體,以及承擔項目任務的單位和個人。
 
第八條 農業資源及生態保護補助資金可以采取直接補助、政府購買服務、先建后補、以獎代補、貸款貼息、資產折股量化等方式。具體由省級財政部門商農業農村部門確定。
 
第三章 資金分配和預算下達
 
第九條 農業資源及生態保護補助資金主要按支出方向采取因素法測算分配,并可根據績效評價結果、地方財政支農投入、資金監督管理等因素進行適當調節。分配因素包括:
 
(一)基礎資源因素,包括耕地草原及漁業水域面積、農業廢棄物資源量等。
 
(二)政策任務因素,分為約束性任務和指導性任務,約束性任務主要包括黨中央、國務院明確要求的涉及國計民生的事項、重大規劃任務、新設試點任務以及對農牧漁民直接補貼等,其他任務為指導性任務。
 
(三)脫貧地區因素,包括832個脫貧縣(原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和連片特困地區縣)糧食播種面積和所在省脫貧人口等。
 
基礎資源、政策任務、脫貧地區因素根據相關支出方向具體確定,并可根據黨中央、國務院有關決策部署和農業發展實際需要適當調整。實行項目管理、承擔的相關試點或據實結算的任務,以及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北大荒農墾集團有限公司、廣東省農墾總局可根據需要采取定額測算分配方式。
 
第十條 財政部應當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審查批準中央預算后30日內將農業資源及生態保護補助資金預算下達省級財政部門,同時抄送農業農村部、省級農業農村部門和財政部當地監管局,并同步下達區域績效目標,作為開展績效監控、績效評價的依據。財政部應在每年10月31日前將下一年度農業資源及生態保護補助資金預計數提前下達省級財政部門,同時抄送農業農村部、省級農業農村部門和財政部當地監管局。農業資源及生態保護補助資金分配結果在資金預算下達文件印發后20日內向社會公開,涉及國家秘密的除外。
 
第十一條 農業資源及生態保護補助資金的支付,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有關規定執行。屬于政府采購管理范圍的,按照政府采購法律制度規定執行。
 
第四章 資金使用和管理
 
第十二條 農業資源及生態保護補助資金實行“大專項+任務清單”管理方式,并實施年度動態調整。任務清單主要包括農業資源及生態保護補助資金支持的年度重點工作、支持方向、具體任務指標等,與資金預算同步下達。下達預算時可明確約束性任務對應資金額度。各地在完成約束性任務的前提下,可根據當地發展需要,區分輕重緩急,在農業資源及生態保護補助資金項目內調劑使用資金,但不得跨轉移支付項目整合資金,不得超出任務清單范圍安排資金,不得將中央財政資金直接切塊用于省級及以下地方性政策任務。
 
第十三條 各級財政、農業農村部門應當加快預算執行,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結轉結余的農業資源及生態保護補助資金,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和財政部有關結轉結余資金管理的相關規定處理。
 
第十四條 省級財政部門會同農業農村部門,根據本辦法和財政部、農業農村部下達的工作任務清單與績效目標,結合本地區農業資源及生態保護實際情況,制定本省年度資金使用方案,于每年6月30日前以正式文件報財政部、農業農村部備案,抄送財政部當地監管局。納入直達資金管理范圍的,按照有關要求做好備案工作。
 
第十五條 各級農業農村部門應當組織核實資金支持對象的資格、條件,督促檢查工作任務清單完成情況,為財政部門按規定標準分配、審核撥付資金提供依據,對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等有關規定,政策到期,以及已從中央基建投資等其他渠道獲得中央財政資金支持的項目嚴格審核,不得申請農業資源及生態保護補助資金支持。
 
第十六條 安排給832個脫貧縣(原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和連片特困地區縣)和國家鄉村振興重點幫扶縣的資金,按照財政部等11部門《關于繼續支持脫貧縣統籌整合使用財政涉農資金工作的通知》(財農〔2021〕22號)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監督和績效管理
 
第十七條 各級財政、農業農村部門應當加強對農業資源及生態保護補助資金分配、使用、管理情況的監督,發現問題及時糾正。財政部各地監管局根據農業資源及生態保護補助資金的年度工作任務清單和區域績效目標,加強資金預算執行監管,根據財政部計劃安排開展監督和績效評價,形成監管報告報送財政部,同時跟蹤發現問題的整改情況并督促落實。
 
各級財政、農業農村部門應當按照防范和化解財政風險要求,強化流程控制、依法合規分配和使用資金,實行不相容崗位(職責)分離控制。
 
第十八條 農業資源及生態保護補助資金實行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各級財政、農業農村部門按照《農業相關轉移支付資金績效管理辦法》(財農〔2019〕48號)等有關制度規定,設定資金績效目標、開展績效目標執行情況監控和績效評價等工作,績效評價結果作為農業資源及生態保護補助資金分配的重要依據。
 
第十九條 各級財政、農業農村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資金分配、審核等工作中,存在違反規定分配資金、向不符合條件的單位、個人(或項目)分配資金或者擅自超出規定的范圍、標準分配或使用資金,以及存在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規行為的,依法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關機關處理。
 
第二十條 資金使用單位和個人虛報冒領、騙取套取、擠占挪用農業資源及生態保護補助資金,以及存在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行為的,依法追究相應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省級財政部門應當會同省級農業農村部門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報財政部和農業農村部備案,抄送財政部當地監管局。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所稱省是指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以及北大荒農墾集團有限公司、廣東省農墾總局等。農業農村部門是指農業農村、農牧、畜牧獸醫、漁業等行政主管部門。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會同農業農村部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農業資源及生態保護補助資金分配測算方法及標準
 
——耕地資源保護支出。約束性任務:東北黑土地保護利用,對每個黑土地保護利用項目縣實施定額補助;東北黑土地保護性耕作,根據保護性耕作實施區域任務面積測算;輪作休耕等農業結構調整,根據任務面積、補助標準以及承擔地下水超采區綜合治理等特定試點任務的定額資金量測算,補助標準按照有關規定執行;特定試點任務是按照黨中央、國務院部署確定的試點任務。指導性任務:包括耕地保護與質量提升、耕地深松等,根據基礎資源(40%)、政策任務(55%)、脫貧地區(5%)等因素測算。其中基礎資源因素包括耕地面積、糧食產量、適宜深松農作物面積、農林牧漁業產值等,政策任務因素包括退化耕地治理實施面積、承擔耕地深松任務面積等。
 
計算方法:補助經費=黑土地保護項目縣數量×定額補助金額+保護性耕作試點面積×試點補助標準+輪作面積×補助標準+休耕面積×補助標準+承擔特定試點任務的定額資金量+∑耕地資源保護指導性任務資金規模×(基礎資源因素×40%+政策任務因素×55%+脫貧地區因素×5%)
 
——漁業資源保護支出。為指導性任務,漁業增殖放流根據基礎資源(40%)、政策任務(55%)、脫貧地區(5%)等因素測算。其中基礎資源因素包括適宜放流水域面積、水生生物保護區面積、水生生物保護區數量等,政策任務因素包括放流水生動物物種數量等。
 
計算方法:補助經費=漁業增殖放流資金規模×(基礎資源因素×40%+政策任務因素×55%+脫貧地區因素×5%)
 
——草原生態保護補助獎勵支出。為約束性任務,草原禁牧補助與草畜平衡獎勵根據禁牧面積、草畜平衡面積和補助標準測算,補助標準依據有關規定執行。
 
計算方法:補助經費=禁牧面積×補助標準+草畜平衡面積×補助標準
 
——農業廢棄物資源化利用支出。約束性任務:秸稈綜合利用,根據基礎資源因素(70%)、政策任務因素(30%)測算,基礎資源因素包括秸稈綜合利用量等,政策任務因素包括秸稈綜合利用重點縣數、重點難點地區等。地膜科學使用回收,根據推廣應用面積測算。特定試點任務是按照黨中央、國務院部署確定的試點任務。綠色種養循環農業試點,按每個試點縣實施定額補助。
 
計算方法:補助經費=秸稈綜合利用資金規模×(基礎資源因素×70%+政策任務因素×30%)+地膜科學使用回收面積×補助標準+承擔特定試點任務的定額資金量+綠色種養循環農業試點縣數量×定額補助金額
 
注:除對農牧民直接補貼、采取項目法管理、實行定額補助等任務資金外,其他資金測算原則上應根據績效評價結果等合理設置調節系數進行適當調節。
 
動物防疫等補助經費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動物防疫等補助經費的管理和監督,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強化重大動物疫病防控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的意見》、《國務院關于探索建立涉農資金統籌整合長效機制的意見》(國發〔2017〕54號)等有關法律法規和制度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動物防疫等補助經費,是中央財政安排用于重點動物疫病國家強制免疫補助、強制撲殺補助、銷毀動物產品和相關物品補助、養殖環節無害化處理補助的共同財政事權轉移支付資金。
 
第三條 動物防疫等補助經費的分配、使用、管理和監督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國家建立強制免疫、強制撲殺補助病種、銷毀動物產品和相關物品種類動態調整機制,在編制年度預算前或預算執行中,財政部會同農業農村部適時開展評估并作出調整。
 
動物防疫等補助經費政策實施期限至2025年,到期前由財政部會同農業農村部評估確定是否繼續實施。
 
第五條 動物防疫等補助經費由財政部會同農業農村部按照“政策目標明確、分配辦法科學、支出方向協調、績效結果導向”的原則分配和使用。
 
財政部負責動物防疫等補助經費中期財政規劃和年度預算編制,會同農業農村部分配及下達資金預算,組織實施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
 
農業農村部負責動物防疫的行業規劃編制,指導、推動和監督開展動物防疫方面工作,會同財政部下達年度工作任務清單,做好資金測算、任務完成情況監督,對相關基礎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按規定開展預算績效管理工作,加強績效管理結果應用等工作。
 
地方財政部門主要負責動物防疫等補助經費的預算分解下達、資金審核撥付、本地區預算績效管理以及資金使用監督。
 
地方農業農村部門主要負責動物防疫等補助經費相關規劃或實施方案編制、項目組織實施和監督等,研究提出資金和任務清單分解安排建議方案,做好本地區預算執行和績效目標管理、績效監控和績效評價等工作。
 
第二章 資金支出范圍
 
第六條 動物防疫等補助經費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強制免疫補助。主要用于國家重點動物疫病開展強制免疫、免疫效果監測評價、疫病監測和凈化、人員防護等相關防控措施,以及實施強制免疫計劃、購買防疫服務等方面。
 
允許按程序對符合條件的養殖場戶實行強制免疫“先打后補”,逐步實現養殖場戶自主采購,財政直補;對暫不符合條件的養殖場戶,強制免疫疫苗繼續實行省級集中招標采購,探索以政府購買服務的形式實施強制免疫。
 
(二)強制撲殺和銷毀補助。主要用于預防、控制和撲滅國家重點動物疫病過程中,被強制撲殺動物的補助和農業農村部門組織實施銷毀的動物產品和相關物品的補助等方面。補助對象分別為被依法強制撲殺動物的所有者、被依法銷毀動物產品及相關物品的所有者。
 
(三)養殖環節無害化處理補助。主要用于養殖環節病死豬無害化處理等方面。按照“誰處理補給誰”的原則,補助對象為承擔無害化處理任務的實施者。
 
(四)黨中央、國務院確定的支持動物防疫的其他重點工作。涉及重大事項調整或突發動物疫情防控,經國務院或有關部門批準后,補助經費可用于相應防疫工作支出。
 
動物防疫等補助經費不得用于興建樓堂館所、彌補預算支出缺口等與動物防疫無關的支出。
 
第三章 資金分配和預算下達
 
第七條 動物防疫等補助經費按支出方向采取因素法測算分配,并可根據績效評價結果、資金監督管理等因素進行適當調節。分配因素包括:
 
(一)基礎數據因素,包括畜禽飼養量、單個畜禽補助標準、地區補助系數等情況。
 
(二)政策任務因素,分為約束性任務和指導性任務,約束性任務主要包括黨中央、國務院明確要求的涉及國計民生的事項、重大規劃任務、新設試點任務以及對農牧民直接補貼等,其他任務為指導性任務。
 
基礎資源、政策任務因素根據相關支出方向具體確定,并可根據黨中央、國務院有關決策部署和農業發展實際需要適當調整。實行項目管理、承擔的相關試點或據實結算的任務,以及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北大荒農墾集團有限公司、廣東省農墾總局可根據需要采取定額測算分配方式。
 
第八條 農業農村部根據國家動物防疫補助政策確定的實施范圍、畜禽飼養量和各省申請文件等,提出年度資金分配建議,會同財政部根據資金管理需要,制定實施指導性意見,細化管理要求。
 
第九條 財政部應當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審查批準中央預算后30日內將動物防疫等補助經費預算下達省級財政部門,同時抄送農業農村部、省級農業農村部門和財政部當地監管局,并同步下達區域績效目標,作為開展績效監控、績效評價的依據。財政部應在每年10月31日前將下一年度動物防疫等補助經費預計數提前下達省級財政部門,同時抄送農業農村部、省級農業農村部門和財政部當地監管局。動物防疫等補助經費分配結果在資金預算下達文件印發后20日內向社會公開,涉及國家秘密的除外。
 
第十條 動物防疫等補助經費的支付,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有關規定執行。屬于政府采購管理范圍的,按照政府采購法律制度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各省應根據疫苗實際招標價格、需求數量及動物防疫工作實際需求,結合中央財政補助資金,據實安排強制免疫省級財政補助資金,確保動物防疫工作需要。
 
第十二條 強制撲殺補助、銷毀動物產品和相關物品補助根據撲殺畜禽實際數量、銷毀的動物產品和相關物品實際重量,按補助標準據實結算。省級農業農村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應于每年3月15日前,向農業農村部和財政部報送上一年度3月1日至當年2月底期間的強制撲殺、銷毀的動物產品和相關物品實施情況,以及各級財政補助經費的測算情況,作為強制撲殺、銷毀動物產品和相關物品補助經費測算依據。
 
各省級財政部門可會同農業農村部門根據畜禽大小、品種等因素細化補助標準。
 
第四章 資金使用和管理
 
第十三條 動物防疫等補助經費實行“大專項+任務清單”管理方式,并實施年度動態調整。任務清單主要包括動物防疫等補助經費支持的年度重點工作、支持方向、具體任務指標等,與資金預算同步下達。下達預算時可明確約束性任務對應資金額度。各地在完成約束性任務的前提下,可根據當地產業發展需要,區分輕重緩急,在動物防疫等補助經費項目內調劑使用資金,但不得跨轉移支付項目整合資金,不得超出任務清單范圍安排資金,不得將中央財政資金直接切塊用于省級及以下地方性政策任務。
 
第十四條 各級財政、農業農村部門應當加快預算執行,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結轉結余的動物防疫等補助經費,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和財政部有關結轉結余資金管理的相關規定處理。
 
第十五條 省級財政部門會同農業農村部門,根據本辦法和財政部、農業農村部下發的工作任務清單和績效目標,結合本地區動物防疫實際情況,制定本省年度資金使用方案,于每年6月30日前以正式文件報財政部、農業農村部備案,抄送財政部當地監管局。納入直達資金管理范圍的,按照有關要求做好備案工作。
 
第十六條 各級農業農村部門應當組織核實資金支持對象的資格、條件,督促檢查工作任務清單完成情況,為財政部門按規定標準分配、審核撥付資金提供依據,對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等有關規定,政策到期,以及已從中央基建投資等其他渠道獲得中央財政資金支持的項目嚴格審核,不得申請動物防疫等補助經費支持。
 
第五章 監督和績效管理
 
第十七條 各級財政、農業農村部門應當加強對動物防疫等補助經費分配、使用、管理情況的監督,發現問題及時糾正。財政部各地監管局根據動物防疫等補助經費的年度工作任務清單或區域績效目標,加強動物防疫等補助經費預算執行情況監管,根據財政部計劃安排開展監督和績效評價,形成監管報告報送財政部,同時跟蹤發現問題的整改情況并督促落實。
 
各級財政、農業農村部門應當按照防范和化解財政風險要求,強化流程控制、依法合規分配和使用資金,實行不相容崗位(職責)分離控制。
 
第十八條 動物防疫等補助經費實行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各級財政、農業農村部門按照《農業相關轉移支付資金績效管理辦法》(財農〔2019〕48號)等有關制度規定,設定績效目標、開展績效目標執行情況監控和績效評價等工作,績效評價結果作為動物防疫等補助經費分配的重要依據。
 
第十九條 各級財政、農業農村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資金分配、審核等工作中,存在違反規定分配資金、向不符合條件的單位、個人(或項目)分配資金或者擅自超出規定的范圍、標準分配或使用資金,以及存在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規行為的,依法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關機關處理。
 
第二十條 資金使用單位和個人滯留截留、虛報冒領、擠占挪用動物防疫等補助經費,以及存在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行為的,依法追究相應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省級財政部門應當會同省級農業農村部門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報送財政部和農業農村部備案,并抄送財政部當地監管局。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所稱省是指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以及北大荒農墾集團有限公司、廣東省農墾總局等。農業農村部門是指農業農村、農牧、畜牧獸醫等行政主管部門。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會同農業農村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動物防疫等補助經費分配測算方法及標準
 
——強制免疫補助。為指導性任務。根據畜禽飼養量、單個畜禽免疫補助標準、地區補助系數測算,其中強制免疫補助標準和地區補助系數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計算方法:補助經費=∑某類畜禽飼養量×單個畜禽免疫補助標準×地區補助系數
 
——強制撲殺和銷毀補助。為約束性任務。根據強制撲殺畜禽數量、單個畜禽撲殺補助標準、銷毀的動物產品和相關物品的實際重量、單種動物產品和物品銷毀補助標準、地區補助系數測算,其中撲殺和銷毀補助標準、地區補助系數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計算方法:補助經費=∑強制撲殺某類畜禽數量×單個畜禽撲殺補助標準×地區補助系數+∑銷毀某種動物產品重量×單種產品銷毀補助標準×地區補助系數+∑銷毀某種相關物品重量×單種物品銷毀補助標準×地區補助系數
 
——養殖環節無害化處理補助。為指導性任務。根據基礎資源(5%)、政策任務(95%)因素測算,其中基礎資源因素包括生豬養殖量等,政策任務因素包括病死豬無害化處理量、專業無害化處理場集中處理數量等。
 
計算方法:補助經費=養殖環節無害化處理補助資金規模×(基礎資源因素×5%+政策任務因素×95%)
 
注:除強制撲殺和銷毀補助資金外,其他資金測算原則上應根據績效評價結果等合理設置調節系數進行適當調節。
 
 
 
信息來源:農業農村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