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民營公司,有研發、采購、跟單、營銷、人事行政、財務等人員,原規模小,30多人,天天在一個房間里辦公,行政兼HR除了記記請假的情況,也沒有什么嚴格的考勤制度。
后市場擴張迅速,增至100號人,搬至大場所,設專職HR部門,人員配齊,還配了打卡機,**規定和制度:8點上班,遲到1次罰20,那么好,出現問題了,發現遲到人數太多,每月人均3次,公布后員工群起異議,什么打卡機時間有誤差拉、搬遷后上班更遠等等;于是HR改規定:遲到在5分鐘內的不計,每超出1分鐘罰1元,那么問題又來了,月遲到次數并沒有減少,員工基本上以8點05分作為上班時間;于是HR又規定:遲到與每月的全勤獎200元掛鉤,月遲到3次以上者無全勤勞獎。
果然,遲到次數下降,HR大喜,然好景不長,次數又上來了,一查,有部分員工一個月遲到15次以上,而原先呢只有5-8次,為么呢,因為反正全勤勞沒了,不如多幾次攤薄“遲到成本”。我的個暈,老板不許重罰,又要員工少遲到。咋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