蘭泉:
按慣例在節前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發布了相關規定的征求意見稿,今天發布的是《企業裁減人員規定》(征求意見稿),我初步看了一下該征求意見稿,覺得在以下加深的條款存在需要修改、補充。大家可以看一看共同討論提意見,為后期公司可能出現的裁員進行學習作準備。
希望2015年不要成為中國企業裁員年。我帶領團隊在2011年7月在一公司經歷的幾個月裁員至今讓我在惡夢中驚醒,可怕的不是裁員,而是欲望的貪婪。
企業裁減人員規定(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立法依據〕為了規范企業裁減人員行為,維護職工和企業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以下簡稱勞動合同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裁員原則〕企業裁減人員應當遵循合法、公開、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三條〔適用范圍〕企業出現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裁減20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20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10%以上的人員的,適用本規定。
依法取得營業執照的企業分支機構,按照前款規定裁減與其簽訂勞動合同的人員,依照本規定執行。
第四條〔裁員條件〕企業出現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第五條〔協商不裁員或者少裁員措施〕企業出現本規定第四條情形的,可以在裁員前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協商,采取措施盡量不裁員或者少裁員。
企業因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等情形導致職工不適應崗位要求的,可以采取轉崗培訓、技能提升培訓等措施促使職工提高或者轉換技能,適應崗位需要,減少裁員。
企業因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或者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以及其他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經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協商一致,可以采取一定期限的在崗培訓、減少工作時間、調整工資、輪流上崗等措施減少裁員。
第六條〔減少裁員的鼓勵〕對采取有效措施不裁員、少裁員,穩定就業崗位的企業,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穩定崗位補貼,用于職工生活補助、繳納社會保險費、轉崗培訓、技能提升培訓等相關支出。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為符合條件的企業申請享受有關扶持政策提供指導和服務。
第七條〔提前說明情況〕企業采取第五條規定措施后仍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30日向本企業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下列情況:
(一)企業出現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具體情形、產生的原因,并提供有關生產經營狀況資料或者相關證明;
(二)所出現的情形對企業生產經營的影響程度、影響范圍(部門、崗位等情況);
(三)企業已經采取的減少裁員的措施。
第八條〔提出裁員初步方案〕企業向本企業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后,應當提出裁員的初步方案,包括下列內容:
(一)裁員依據的法定情形;
(二)裁員范圍、裁員數量和比例;
(三)被裁減人員的選擇標準;
(四)裁員時間及實施步驟;
(五)被裁減人員經濟補償方式和標準。
第九條〔聽取意見和公布裁員方案〕企業應當聽取工會或者職工對裁員初步方案的合理意見,修改完善后確定企業裁員方案和被裁減人員名單并予以公布。
第十條〔重新處理〕企業裁減人員未履行提前30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或者未聽取工會或者職工意見的程序的,工會或者職工有權要求企業重新處理。
第十一條〔裁員報告〕企業確定裁員方案后,應當向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提交書面裁員報告,包括下列材料:
(一)裁員方案;
(二)依據裁員方案確定的被裁減人員名單;
(三)提前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意見情況以及工會或者職工意見等材料;
(四)被裁減人員的工資、經濟補償和社會保險費等是否能按時足額支付或者繳納,以及相應的解決措施或者方案;
(五)已經采取的減少裁員、穩定崗位的措施;
(六)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要求報告的其他事項。
企業應當保證其所提交裁員報告材料的真實性。
第十二條〔出具回執〕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收到企業裁員報告后,對報告材料齊全的,應當當場向企業出具收訖回執并予以備案;對報告材料不齊全的,應當告知企業限期補正。
第十三條〔實施裁員〕收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的收訖回執10日后,企業可以實施裁員,與被裁減人員解除勞動合同并支付經濟補償。企業有拖欠工資或者欠繳社會保險費的,應當在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時繳清欠繳的社會保險費,并以貨幣形式及時結清拖欠的工資。
第十四條〔禁止裁員的范圍〕企業不得違反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裁減下列人員: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優先留用人員范圍〕企業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四)烈士遺屬、本單位接收的退役士兵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人員。
第十六條〔企業裁員后的義務〕企業應當在解除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并在15日內為職工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企業出具的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應當寫明勞動合同期限、解除勞動合同的日期、工作崗位、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
第十七條〔優先招用〕企業從裁減人員之日起6個月內需要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人員,并在同等條件下優先從尚未就業的被裁減人員中招用。
第十八條〔協商解除的報告義務〕企業出現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與職工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人數達到20人以上的,應當提前30日向本企業工會或者全體職工告知有關情況,并同時將擬解除勞動合同人數報告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
第十九條〔被裁減人員權益〕勞動合同解除后,被裁減人員可以持企業為其出具的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按照國家規定進行失業登記后,依法享受職業介紹、職業培訓等就業服務和有關就業扶持政策;符合條件的,按照規定申領失業保險金,并享受相關待遇。
第二十條〔依法監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發現企業在裁員過程中有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情形的,應當依法責令其改正。
職工和工會認為企業違法裁減人員的,可以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投訴、舉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依法處理。
第二十一條〔違法裁員的法律責任〕企業違反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的規定裁減人員的,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第八十七條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其他法律責任〕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三十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執行:
(一)違反本規定第十一條規定,提交裁員報告材料不真實的;
(二)違反本規定第十八條規定,未提前30日向本企業工會或者全體職工告知有關情況的;
(三)違反本規定第十八條規定,未將擬解除勞動合同人數報告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的。
第二十三條〔爭議處理〕因裁減人員發生勞動爭議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以及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四條〔施行日期〕本規定自年月日起施行。1994年11月14日原勞動部發布的《企業經濟性裁減人員規定》(勞部發〔1994〕447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