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活,經濟活;金融穩,經濟穩,金融市場的安全與穩健運行始終關系著一國經濟社會的健康發展。2017年4月25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就維護國家金融安全進行了第40次集體學習,這也是國家第一次將防范金融風險提升到治國理政的新高度。習近平總書記在講話中強調:“維護金融安全,是關系我國經濟社會發展全局的一件帶有戰略性和根本性的大事;而準確判斷風險隱患是保障金融安全的前提”。由此可見,建設金融強國,需要在推進金融創新的同時關注并維護金融安全,加強金融風險的防范。 最佳管理智囊檔案
名稱:人大重陽
簡介:中國人民大學重陽金融研究院(人大重陽)成立于2013年1月19日,是重陽集團董事長裘國根先生向母校捐款2億元并設立教育基金運營的主要資助項目。
網址:www.rdcy.org/ 一、金融科技帶來金融發展的機遇與風險
近年來,依托于移動互聯網、人工智能、大數據、云計算、區塊鏈、搜索引擎等金融科技的高速發展,資金需求者與資金提供者可以更便捷緊密地互相聯系,不斷生產出新的金融業態。這一方面改善了我國廣大中小微企業在傳統金融市場難以融資的困境,改變投資門檻高、小額投資渠道匱乏的現狀,實現普惠金融,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但另一方面金融科技在快速發展過程中也積累了不少問題和風險,對傳統金融監管提出了新的挑戰。
1.金融科技帶來金融發展新機遇。金融科技的發展伴隨著科學技術的快速發展,能夠實現支付清算、資金融通、風險防范和利用等多種金融功能,具有快速便捷、高效低成本的優勢和場外、混同、涉眾等特征,可以打破金融壟斷,實現消費者福利。金融科技背景下的金融發展將會帶來金融的混業化發展,且這種發展趨勢不可逆轉。不論是保險、銀行、信托,還是證券,其存在的基礎都是為了滿足人們日益多樣化的金融服務需求。而這個需求本身就是淡化金融分業模式的動因。除此之外,由于互聯網技術互聯互通的特性,打破了傳統金融不同行業之間的壁壘,許多“全能型”金融機構或者類金融集團開始出現,為金融消費者提供了全方位多元化的金融服務。這種混業經營能夠更為高效地整合信息、市場、技術、資金等各種資源,既可以滿足規模效益也可以實現損益互補。而對于依托于科學技術創造的各種金融產品,往往具有層層嵌套的產品結構,這就使得這些新型金融產品很難歸屬于特定的傳統金融門類中去,因此這一金融變革帶來的混業化發展將是創造性和顛覆性的。在這個過程中,金融業具有的模式也會不斷變化,但其本質并不會改變,而會實現向其本質的回歸。
2.金融發展的風險與挑戰。金融科技的發展帶來金融創新的同時,許多游走于傳統監管邊緣的違法行為則難以及時發現并進行有效控制,導致金融風險的不斷擴散,從而影響了金融體系的安全與穩健。如近幾年發生的股市HOMS配資、e租寶、中晉系、泛亞有色等事件。具體說來,金融科技背景下金融發展的風險與挑戰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科學技術的不當應用造成的數據安全與信息科技風險等操作風險。互聯網最主要的特點之一是大數據,金融科技發展的核心在于數據與信息。傳統的金融監管是被動的監管,要求交易主體進行信息披露。但在互聯網金融的語境下,大量的數據無法被監管者觸達,可能會出現數據造假、數據偽報、數據泄漏等一系列安全問題。近年來,大數據以不同姿態和不同程度快速地滲透到各行各業,數據交易在金融領域變得尤其活躍。而許多數據黑色產業、數據庫被惡意攻擊等問題也逐漸暴露,金融交易的數據安全經受到了一定程度的威脅。
第二,信息披露的缺失導致信息不對稱而產生的信用風險。金融的本質就是要解決信息不對稱問題,在金融領域,金融資產價格以信息為最基本要素,并反映著信用風險。事實上,信息的可追溯、點對點信息的可追隨,其重要性甚至超過了單純的大數據的統計數據。相比于靜態的大數據,不間斷的數據流更具有價值。而信息對稱正是重構人類社會生態體系的最關鍵因素。信息的傳遞,以金融媒介為載體。盡管金融媒介歷經紙質信用媒介和金融中介機構,并因資金供求雙方的直接交易而實現金融脫媒,但降低信息成本、實現信息對稱并利用和控制信用風險的主旨并未發生變化。現實中的很多跑路事件就是由于信息披露不當,且監管者難以及時地發現信息披露中存在的問題而造成的,繼而給廣大投資者帶來較大的損失,也給行業聲譽帶來惡劣的影響。這種傳統金融風險在金融科技背景下,在技術的驅動下,變得更加分散且更具有傳染性。
第三,金融創新對傳統立法的沖擊進而引起的合規性風險。由于在金融科技語境下,諸如區塊鏈、大數據等技術的發展,對許多金融交易的習慣與方式進行了重構,傳統的金融立法難以有效界定并進行監管。層出不窮的新型金融業態和新型金融交易行為難以在現有的法律框架內進行有效的規制,從而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合規性風險。如區塊鏈技術應用在智能合約中,現行法律規則無法明確界定智能合約的法律性質,對于智能合約是否適用《合同法》等已存的法律規范,學界尚無定論,對于出現的糾紛也就難以進行準確的定性與規制。這種合規性風險也是金融科技發展背景下的重要風險之一。
第四,跨行業、跨國境的金融風險將帶來的不穩定因素。互聯網等科學技術的發展不僅將一國境內的金融機構打通,在全世界范圍內都形成了互聯互通的整體。這就導致金融風險的發生與擴散速度將急劇增加。以2008年金融危機為例,美國房地美房利美公司的危機引發雷曼兄弟的破產倒閉,這種美國境內的金融危機迅速傳遞到其他各國。而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信息的流通將更加順暢,金融風險的擴散與蔓延也會更加迅速,資本運作方式的復雜鏈條將影響全世界范圍內相關的金融機構。而隨著混業經營的發展,各種不同類別市場之間的交易摩擦減小,對不同行業的不同監管規則會帶來法律適用上的不確定,從而增加法律規制成本。
二、金融風險防范應遵循的路徑
金融市場是與風險相互依存的,在梳理金融科技背景下可能面臨的金融風險的基礎上,應當尋找有效防范風險的方法與途徑。針對金融風險的防范與治理,應當遵循以下三條可靠的路徑:
其一是信息工具的路徑,借助信息工具規制金融風險,尤其是互聯網金融風險。金融中介服務于資金供給者和資產提供者,金融風險的產生、交易或資產服務都要通過金融中介來完成。因此,金融中介是風險管理和交易的主體。由于金融市場準入門檻高、風險集中、價格形成過程難以預測及監管失靈等問題都源于信息不對稱,而區塊鏈、大數據和云計算等科技手段的應用,可以凸顯互聯網金融的信息優勢,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信息的供給成本,使得金融交易過程和市場價格形成過程更為公開透明。只有運用好互聯網、大數據等信息技術手段,進行風險預測和風險判斷,才能有效規制目前金融科技領域的創新與風險。這種以信息工具為核心的金融風險規制路徑可以適用到整體金融市場的風險防范與治理的過程中。
其二是金融消費者保護的路徑。我國的金融消費者不但在與金融機構的交易中處于弱勢地位,而且具有一定的異質性,導致金融消費者在信息獲取和應用上的弱勢,也使得金融機構利用金融消費者的自身局限性做出偏離理性甚至錯誤的投資決策。因此,為了矯正這種不平等的交易關系,增強金融消費者理性選擇的能力,我國金融法的制度設計中引入了金融服務者的適當性原則、說明義務等一系列保障金融消費者權益的制度。除此之外,可以建立投資者分類制度,允許專業投資者、高資產凈值投資者和機構投資者參與投資,鼓勵其以套利交易擠出噪聲交易者,完善投資者救濟機制;還應當建立完善金融消費者保護基金制度。在不同行業內部,應當加強各金融業協會協同作用來保護金融消費者,同時積極地在各級消費者協會內設立由專門人員組成的金融消費者保護工作委員會來切實強化消費者協會保護金融消費者的職能。
其三是穿透式監管理念的路徑。穿透式監管是針對混業經營的金融新業態進行監管的重要模式,是指在監管的過程中打破“身份”的標簽,從業務的本質入手,將資金來源、中間環節和資金最終流向穿透聯結起來,按照“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辨別業務本質,根據業務功能和法律屬性明確監管規則。使金融監管和風險排查跟上金融創新的步伐,同時避免因監管規則的不統一導致監管套利。這一監管理念也得到了政策上的認可,如我國互聯網專項整治方案在正文中多次明確提出了“穿透式”監管的概念,確立了穿透式監管理念。以資產管理產品為例,其存在著產品規則不統一、層層嵌套;沒有嚴格遵守投資者適當性原則,很多投資者的風險承受能力與投資方向不匹配;數據和投向不清晰等風險點,對此各個監管當span>局應當堅持穿透性的監管原則,穿透到最終的投資者、穿透到最終使用資金的產品。
依循金融風險的規制邏輯并結合金融科技的創新,金融風險防范要將以上三條進路進行融合,以金融消費者為主導,在強調行為監管和功能監管的同時,引進穿透式的監管理念,堅持宏觀與微觀相結合,加強行業自律監管,完善信息系工具的風險規制作用,突出科學技術在金融監管中的重要地位與作用。
三、發揮好監管科技在金融監管中的作用
金融科技的發展推動了金融創新,同時也倒逼金融監管體制的改革。金融監管與金融創新不同步帶來了監管空白,金融科技帶來的技術創新對傳統金融監管提出了挑戰,傳統的審慎監管和機構監管的方式不足以應對現今的金融創新。在大數據、區塊鏈、云計算等科技發展的基礎上,應當建立起金融合規、場景依托和技術驅動三位一體的金融風險防范體系,突出監管科技在金融監管中的重要作用,從而對金融監管進行重構。
1.監管科技守護金融安全。強化監管科技在實踐中的應用,利用大數據、人工智能、云計算等技術,豐富金融監管手段,有利于真正實現對金融安全的維護和對金融風險的防范。現代科技的發展正在改變中國的金融生態環境,低成本多元化的普惠金融為廣大金融消費者帶來便利。但面對錯綜復雜的金融市場環境和層出不窮的金融創新,在穿透式監管的原則理念的指引下,需要重視監管手段的運用。監管科技正是重塑金融監管的核心要素。傳統監管采用保護型管制型監管模式,設立準入型監管門檻,究其原因是缺乏有效的可以提供動態實時監管的監管手段。而科學技術手段的應用,可以實現數據的可觸達,形成監管者與被監管者之間動態的反饋機制。通過大數據等技術,金融交易數據可以快速傳遞給監管者,而監管者一旦接收到異常的信息,便可以通過反饋機制快速地進行回應,從而在最初始階段抑制可能產生的金融風險,從而高效地阻止金融風險的大范圍傳播與擴散。
2.監管科技重構監管的法律進路。近日,有關部門提出要強化監管科技在金融監管中的應用實踐,明確利用人工智能、大數據、云計算等前沿技術加強金融監管的手段,提升跨行業、跨市場交叉性金融風險的甄別、防范和化解能力。用監管科技重塑金融監管,就是要堅持技術治理與法律治理相結合。規制金融科技風險,不是簡單的監管體系問題。科技與金融緊密結合的趨勢越來越明顯,因此不僅需要完善舊體系,也必須著眼于構建新體系。針對新技術不斷應用于市場,立法必須借助于新技術實現突破。傳統的審慎監管的理論依據主要在于假設監管者不能夠實時動態地了解被監管者的情況,嚴重影響了監管層對于金融的服務與風險掌控,所以通過設置一定的準入條件,確保金融機構具備進行金融服務的能力和風險防范的能力,但是這套監管體系存在著高成本、低效率的痼疾,在一定程度上也阻礙了金融創新。科技監管能夠打破傳統審慎監管的體系,甚至可以降低審計等監管成本。監管科技被定義為一種科技創新應用,有望有效地應對復雜金融風險的防范與治理。
金融科技的發展日益受到世界各國的重視,在此背景下我國金融風險的防范與治理能力也亟須進一步提高。而監管科技能夠很好地回應目前金融監管中存在的監管不力甚至監管空白等問題,大數據等監管科技的運用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消除監管與被監管之間的“信息孤島”。因此,為了維護我國的金融安全與經濟社會的健康發展,應當加強監管科技在金融監管體系手段的地位和運用,重構金融監管模式,防范金融風險。
作者楊東系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金融法研究所所長,本文刊于8月23日紅旗文稿微信公眾號。